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公布第一至三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是落实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加强辖区文物保护管理的重要举措。以下是详细解读:
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审批。同时,《武汉市文物保护实施办法》也规定了市、区文物管理部门应将本区域内有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政府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并在核定公布后的一年内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划定意义: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助于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能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具体的空间界限,便于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也有利于协调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关系,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
保护范围划定:根据《武汉市文物保护实施办法》,单体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等,从边界线起10米至50米为保护范围;群体的从边界线起10米至150米为保护范围;古文化遗址等从边界线起10米至500米为保护范围。个别特殊文物保护单位,可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单体文物从保护范围边界线起50米至1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群体文物为100米至200米;古文化遗址等比照执行。建设控制地带是为保护文物安全、环境和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
相关保护要求: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安排影响文物及其环境风貌的建设工程,不得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特殊情况需进行建设工程的,应经原公布政府和上一级文物管理部门同意。保护范围内的原有非文物建筑只准维修,不得扩建或改建。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新建筑物等,其式样、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文物及其环境风貌相协调,禁止进行危及文物安全的爆破等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