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提出了“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新粮食安全观,确立了“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充实区级粮食储备,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构建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地方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地方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切实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参照《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武政规〔2018〕5号),结合区内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完成了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办法》共8章39条,主要框架包括总则、计划与收购、储存、轮换与动用、费用利息补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总则:第1-7条,明确了出台《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区级储备粮的品种、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和职能职责等。
(二)计划与收购:第8-11条,明确了粮食储备计划方案制定程序、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标准与入库成本价格核定方式。
(三)储存:第12-18条,明确了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选定承储企业的原则,细化承储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四)轮换与动用:第19-26条,明确了区级储备粮轮换的数量、程序、年限与动用条件,确定设立区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与轮换贷款原则。
(五)费用利息补贴:第27-30条,明确了区级储备粮补贴标准、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价差。
(六)监督检查:第31-35条,明确了监督管理的主体和职责范围,区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审计、农发行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强调承储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第36-38条,明确了有关部门、农发行等部门法律责任,重点阐述了承储企业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第39条,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日期与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