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保护饮用水源,事关国计民生,国家已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范,部分列举如下:
2013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编制完善政府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2017 年 7 月 13 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了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2018 年底前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评估试点,并完成长江干流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沿江沿岸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要求。
2018 年 6 月 13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调度长江经济带 11 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的函》(环办应急函[2018]491 号),要求各地在 2018 年底前务必完成长江干流县级以上引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为科学、有序、高效应对东西湖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相关规定和区领导要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拟编制《武汉市东西湖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对辖区内水源地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东西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波及影响到东西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1)适用本预案的空间范围
水域:汉江(武汉段),余氏墩水厂水源地二级保护下边界——入境段;汉江(汉川段),西湖水厂水源地保护区上游边界上溯调查 69.12km;汉北河:西湖水厂水源地保护区上游边界上溯调查 129.6km。
陆域:调查河段北侧(即东西湖侧)江堤内侧陆域范围。
(2)适用本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a) 水华造成的水质超标事件;
b) 沿线闸坝放水导致的超标水团进入本区汉江水域事件;
c) 由于沿线工业企业环境事故、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使得化学品、有毒有害等污染物质进入东西湖区汉江水源保护区造成水污染事件;
d) 由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污染物进入水源保护区造成的水污染事件;
e) 由于汉江在特殊时期易出现水质、水量不均等水文特征,可能会发生流域水污染事故,即对饮用水水质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f) 其它意外事件造成汉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在水源地的辐射事故执行《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武政办[2018]63 号)
三、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2015 年 1 月 1 日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 6 月 27 日修正,2018 年 1 月 1日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2011 年 12 月 1 日;
(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16 号;
(6)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 号;
(7) 《武汉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9)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
(10)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2 年 3 月;
(11) 《东西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 《东西湖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 《东西湖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四、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预案的主要内容
预案共分 6 个部分,分别为:总则、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附则。其中:
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事件分级、预案编制程序、预案衔接及工作原则等内容。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明确了应急组织体系的结构、成员名单及职责。
应急响应: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供水安全保障、物资调集与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内容。
后期工作: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恢复重建、奖励与责任追究等内容。
应急保障:包括通讯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经费保障、其他保障、宣传、培训及演练、应急能力评价等内容。
附则:对相关术语进行了解释,并明确了预案管理(预案的制定和解释、预案修订、预案实施)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