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 武汉东西湖定位清淤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BXQP1E8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李群
地 址: 武汉市东西湖区海峡科技创业基地企业总部18层1号1-2室
2022年10月23日,长青街道办事处接到区卫健局关于武汉东西湖定位清淤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的线索移交函,根据区卫健局提供的调查线索及材料,长青街综合执法中心进行了调查核实,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通过使用一次性针头刺破皮肤拔罐抽血及针灸开展诊疗的行为,未发现其有违法所得。根据2022年11月17日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的复函,认定了武汉东西湖定位清淤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照片、函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长青街道办事处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