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 (东长)罚告字〔2022〕第000001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长青街道办事处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2-21 发布日期 2022-12-21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东长)罚告字〔2022〕第000001号

发布时间:2022-12-21 17:10 字号:[ ]

武汉东西湖定位清淤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10月23日,长青街道办事处接到区卫健局的关于武汉东西湖定位清淤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的线索移交函,根据区卫健局提供的调查线索及材料,长青街综合执法中心进行了调查核实,该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行为,未发现其有违法所得。根据2022年11月17日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的复函,认定了武汉东西湖定位清淤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照片、函件等为证。                                    

处罚理由和依据:武汉东西湖定位清淤诊所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你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后作出行政处罚,你(单位)若对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不服,有权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你 (单位)有权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填写《放弃权利申请书》。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单位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6072号        

邮政编码:430040                

联 系 人:魏蓬勃            联系电话:83235865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长青街道办事处        

2022年12月21日

扫码查看手机版

关联 解读

关联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 (东长)罚告字〔2022〕第000001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长青街道办事处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2-21
发布日期 2022-12-21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东长)罚告字〔2022〕第000001号

发布时间:2022-12-21 17:10

武汉东西湖定位清淤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10月23日,长青街道办事处接到区卫健局的关于武汉东西湖定位清淤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的线索移交函,根据区卫健局提供的调查线索及材料,长青街综合执法中心进行了调查核实,该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行为,未发现其有违法所得。根据2022年11月17日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的复函,认定了武汉东西湖定位清淤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照片、函件等为证。                                    

处罚理由和依据:武汉东西湖定位清淤诊所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你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后作出行政处罚,你(单位)若对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不服,有权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你 (单位)有权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填写《放弃权利申请书》。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单位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6072号        

邮政编码:430040                

联 系 人:魏蓬勃            联系电话:83235865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长青街道办事处        

2022年12月21日

关联 解读

关联附件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