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九、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06 17:03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案件简介】

2021年7月14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对其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进行了执法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有两项污染物因子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8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当事人行为已构成违法。2021年8月31日,区生态环境分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9月27日,区生态环境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贰拾万元(¥2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9月29日,当事人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说明超标主要是由于第三方运维人员操作失误导致,非主观故意超标排污,且问题发生后,积极整改,全面排查,并加装废水在线监控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特申请从轻或免于处罚。根据区生态环境分局法律顾问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当事人满足从轻处罚的条件。结合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现场复核情况,并根据相关地方规定,当事企业初步满足从轻处罚的条件,区生态环境分局法律顾问对当事企业的陈述申辩理由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法制审查也对此予以肯定。后经区生态环境分局集体讨论,基于以上事实,根据《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实施意见》(武环规〔2021〕2号)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六)非主观故意,发生超标排污、生态损害积极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并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符合以上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按《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结果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上限的20%”。”经集体讨论,最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拾万元(¥1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对当事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是政府部门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进一步探索,是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规范。区生态环境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严格依法书面告知当事人涉案的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法规并责令其及时改正,从而避免再犯,真正体现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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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06 17:03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案件简介】

2021年7月14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对其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进行了执法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有两项污染物因子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8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当事人行为已构成违法。2021年8月31日,区生态环境分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9月27日,区生态环境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贰拾万元(¥2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9月29日,当事人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说明超标主要是由于第三方运维人员操作失误导致,非主观故意超标排污,且问题发生后,积极整改,全面排查,并加装废水在线监控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特申请从轻或免于处罚。根据区生态环境分局法律顾问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当事人满足从轻处罚的条件。结合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现场复核情况,并根据相关地方规定,当事企业初步满足从轻处罚的条件,区生态环境分局法律顾问对当事企业的陈述申辩理由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法制审查也对此予以肯定。后经区生态环境分局集体讨论,基于以上事实,根据《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实施意见》(武环规〔2021〕2号)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六)非主观故意,发生超标排污、生态损害积极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并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符合以上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按《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结果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上限的20%”。”经集体讨论,最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拾万元(¥1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对当事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是政府部门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进一步探索,是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规范。区生态环境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严格依法书面告知当事人涉案的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法规并责令其及时改正,从而避免再犯,真正体现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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