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6-25 17:26 来源:区人社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东西湖区人社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行政检查主体: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
1对劳动保障日常巡视对象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2对劳动保障对象书面审查(年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3社会保险稽核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4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5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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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主体: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
1对劳动保障日常巡视对象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2对劳动保障对象书面审查(年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3社会保险稽核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4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5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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