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159号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执法依据 |
1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2 |
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3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4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5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6 |
对排污许可的行政检查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
7 |
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行政检查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
8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9 |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10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11 |
对湖泊保护、利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
12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13 |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14 |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 |
15 |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16 |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行政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
五、专项检查计划
序号 |
专项名称 |
依据 |
1 |
工业园区及化工企业水污染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
|
2 |
大气污染防治“四大专项行动” |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四大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25〕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