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湖区审计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1.行政检查主体:东西湖区审计局
2.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行政检查的事项 | 行政检查的法律依据 |
1 | 对审计事项查询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 |
2 | 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复查复核的监督检查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七条 |
3 |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核查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
4 | 对要求报送资料及检查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3.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对同一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次,特殊情况除外。
4.行政检查标准:是否存在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5.专项检查计划:在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时延伸审计国有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金使用情况;在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中,抽查部分获得财政专项资金的企业,审查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和效益情况;在重大政策落实跟踪审计中,延伸审计相关企业政策享受情况,如享受减税降费政策情况、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情况、招商引资政策情况等审计事项。
武汉市东西湖区审计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