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依据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2025年专项检查计划 |
1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生产、流通、餐饮环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每年3次
备注:以下行政检查行为,暂不纳入本次规范行政检查的范围: (一)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现场核查行为; (二)进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程序的核查、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 (三)食品安全抽检、产品监督抽查等抽查抽检行为; (四)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 (五)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 (六)其他不适合纳入的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库管理规范》(GB/T301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 其他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食品流通处) 3. 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要点记录表,餐饮服务检查要点表。(餐饮处)4.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优化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鄂市监食流函(2023)38号) 5.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优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鄂市监食生函(2023)112号)
| 专项检查依据上级工作安排部署 |
2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 药店检查每年不少于总数的30%,三年内全覆盖;药品使用单位检查: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全覆盖检查,其他使用单位三年内全覆盖检查。
| 2025年武汉市药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 专项检查依据上级工作安排部署 |
3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 对实施四级监管的经营企业,全年开展全项目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对三级监管的经营企业,全年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二级监管的经营企业,全年监督覆盖率达到50%,两年实现全覆盖;一级监管的经营企业,全年监督覆盖率达到25%,四年实现全覆盖。 | 2025年武汉市市场局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 专项检查依据上级工作安排部署 |
4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化妆品经营的质量监督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化妆品监管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50家次 | 2025年度湖北省化妆品行政检查计划 | 专项检查依据上级工作安排部署 |
5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每年度不超过1次 | 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清单 | 专项检查依据上级工作安排部署 |
6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每年度不超过1次 | 重点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清单 | 专项检查依据上级工作安排部署 |
7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常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重点单位每年度不超过2次,其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1次;其它监督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工作实际开展 | 作业指导书 | 年度工作计划 |
8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每年不超过1次 |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
| 年度工作计划 |
9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化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每年不超过1次 | 《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4)》 |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计划 |
10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督,对其认证、检查、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当对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 每年不超过1次 | 监督抽查检查表 | 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 |
11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 每年1次 | 检查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是否存在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等情况。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教育培训等重点行业广告重点检查 | 3月至10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文身治理专项行动 |
12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 营 者销售、收购 商 品和 提 供服 务 时应 按 规定 明 码标价,禁 止价 格 欺诈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 1.涉及专项检查、整治等检查活动的,制定监督检查、整治工作方案,按照检查周期及频次开展检查。 2.重大节假日、重点时段开展市场随机巡查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 专项检查依据上级工作安排部署 |
13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 营 者执 行 政府 指 导价、政府定 价 以及 法 定的 价 格干 预 措施、紧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 涉及专项检查、整治等检查活动的,制定监督检查、整治工作方案,按照检查周期及频次开展检查。 | 1.经营者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经营者是否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专项检查依据上级工作安排部署 |
14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者不得有不公平价格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湖北省价格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 涉及专项检查、整治等检查活动的,制定监督检查、整治工作方案,按照检查周期及频次开展检查。 |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公平价格行为: (一)强制、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或者有偿服务; (二)收取费用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 (三)在标价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或者条件以及在订制和取消计费服务时设置不对等条件; (四)将自身义务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并收取费用; (五)未尽告知义务,单方面收取交易相对人费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公平价格行为。 | 专项检查依据上级工作安排部署 |
15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应明码标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湖北省价格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 涉及专项检查、整治等检查活动的,制定监督检查、整治工作方案,按照检查周期及频次开展检查。 | 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制定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并明码标价。 | 专项检查依据上级工作安排部署 |
16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业组织制定排除或者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湖北省价格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 涉及专项检查、整治等检查活动的,制定监督检查、整治工作方案,按照检查周期及频次开展检查。 |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不得制定排除或者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不得组织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 专项检查依据上级工作安排部署 |
17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的价格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湖北省价格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 涉及专项检查、整治等检查活动的,制定监督检查、整治工作方案,按照检查周期及频次开展检查。 |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标准或者执行时间收费; (二)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增加计费频次、减少或者不提供服务; (三)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四)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五)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改变收费主体;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收费行为。 | 专项检查依据上级工作安排部署 |
18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者不得有不公平价格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湖北省价格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 涉及专项检查、整治等检查活动的,制定监督检查、整治工作方案,按照检查周期及频次开展检查。 |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公平价格行为: (一)强制、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或者有偿服务; (二)收取费用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 (三)在标价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或者条件以及在订制和取消计费服务时设置不对等条件; (四)将自身义务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并收取费用; (五)未尽告知义务,单方面收取交易相对人费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公平价格行为。 | 专项检查依据上级工作安排部署 |
19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 | | |
20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检查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 (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相关工作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每年1次 | 检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对房地产、成人教育培训等行业重点检查 | 3月至8月开展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
21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 涉及专项检查、整治等检查活动的,制定监督检查、整治工作方案,按照检查周期及频次开展检查。 | 现场检查事项表 | 专项检查依据上级工作安排部署 |
22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调查 | 《禁止传销条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 | | |
23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直销活动的日常监管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 | |
24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 (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 | | |
25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市场主体资格、登记事项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 按全区开业经营主体总量抽取一定比例。其中,企业5%;个体2%;农民专业合作社4%。 | 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 2025年东西湖区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及年报的专项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