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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03-14 17:01 来源: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2025年版)

行政检查主体(单位名称):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                填报时间:2025年4月1日 

序号行政检查主体事项名称行政执法职权类型执法依据具体承办机构行政检查标准行政检查频次上限检查计划执法范围
1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工程施工单位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第六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2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防尘规定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和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一)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工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二)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船以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物料堆场扬尘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四)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对农业、林业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五)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原煤散烧、餐饮服务、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清单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订)》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3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4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修正)》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修正)》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5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等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6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二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7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8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基础测绘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发〔2010〕7号)第十六条    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及其他须实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测绘项目进行招标时,须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与当地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重大测绘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9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2021年修订)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10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在建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11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招标人(招标项目建设单位)《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12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招标人(招标项目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13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在建房屋工程项目参建各建筑业企业;区内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14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在建房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订)》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订)》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15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监理工程师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在建房屋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16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建造师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在建房屋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17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行政检查《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217号)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七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含分设站点,下同)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采取措施,实行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第九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第十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设备操作员、试验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改正。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18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2、《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9号,2019年修正)第五十五条:建设活动的规划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条件核实。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自然资规规[2023]4号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东西湖区
19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东西湖区
20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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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2025年版)

行政检查主体(单位名称):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                填报时间:2025年4月1日 

序号行政检查主体事项名称行政执法职权类型执法依据具体承办机构行政检查标准行政检查频次上限检查计划执法范围
1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工程施工单位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第六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2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防尘规定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和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一)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工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二)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船以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物料堆场扬尘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四)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对农业、林业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五)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原煤散烧、餐饮服务、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清单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订)》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3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4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修正)》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修正)》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5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等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6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二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7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8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基础测绘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发〔2010〕7号)第十六条    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及其他须实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测绘项目进行招标时,须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与当地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重大测绘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9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2021年修订)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10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在建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11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招标人(招标项目建设单位)《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12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招标人(招标项目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13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在建房屋工程项目参建各建筑业企业;区内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14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在建房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订)》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订)》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15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监理工程师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在建房屋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16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建造师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在建房屋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17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行政检查《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217号)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七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含分设站点,下同)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采取措施,实行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第九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第十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设备操作员、试验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改正。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18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2、《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9号,2019年修正)第五十五条:建设活动的规划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条件核实。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自然资规规[2023]4号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东西湖区
19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东西湖区
20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不定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东西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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