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拟对走马岭物流片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15日依法公布了《走马岭物流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5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截至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被征收人及其他公众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
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一)因机构改革调整,将补偿方案第一条基本情况中房屋征收部门由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统筹发展服务中心调整为武汉市东西湖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二)补偿方案中规定签约期为2个月,并对签约期内前30日完成签约并依约腾退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按期签约奖励。为了保障政策的连贯性、尊重居民实际情况、提升签约效率和增强政策激励导向,结合我区2024年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奖励标准,在现补偿方案中增设31日至60日按期签约奖励,具体修改如下:
1.将补偿方案第四条补偿范围和标准中第(一)款选择货币补偿的第12项:“被征收房屋为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1%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奖励超过100万元的按照100万元计算。超出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的规定,修改为:“被征收房屋为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1%给予奖励;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第31日至第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0.5%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奖励超过100万元的按照100万元计算;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第31日至第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5%给予奖励,奖励超过50万元的按照50万元计算。超出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2.将补偿方案第四条补偿范围和标准中第(二)款选择产权调换的第7项:“被征收房屋为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2%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奖励超过100万元的按照100万元计算。超出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的规定,修改为:“被征收房屋为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2%给予奖励;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第31日至第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1%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奖励超过100万元的按照100万元计算;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第31日至第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5%给予奖励,奖励超过50万元的按照50万元计算。超出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特此公告
附件:走马岭物流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