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拟对将军路街综合村片一期一片区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10日依法公布了《将军路街综合村片一期一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至2022年9月8日止,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人623户,方案征求意见期间,收到229户被征收人及综合村居民纸质反馈意见,3位社会公众在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网站提出意见。现将意见整理如下:
(一)征收方案不合理,要求召开听证会。
(二)房屋评估机构选用不公平。
(三)评估单价严重偏低,补偿单价与周边房屋售价严重不符,并低于姑李路、常青卫生院等拆迁项目。
(四)要求就地还建。
(五)房屋评估补偿划分年限时间节点太早,建议从2012年以前划分,进行补偿。
(六)要求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按照登记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七)房屋置换比例不合理,已登记建筑面积补偿比例应为1:1.5,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比例应为1:1.3。
(八)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要按照比例补偿物业费、停车费、房屋维修基金。
(九)困难补助标准过低。
(十)被征收人户口空挂在征收范围内的,按每人40平方米的成本进行补偿或安置,对超出部分按合同价进行结算。
(十一)装修补偿单价500元每平太低,目前毛坯装修入住市场价得一千五到二千元每平米。
(十二)临时安置一次性给三个月补偿费用时间太短。
(十三)对经营性房屋,不按实际经营面积进行计算不合理。
(十四)2013年1月的营业执照不给予改变房屋用途补助不合理。
(十五)要求拆迁整个过程进行全程公开。
二、对征求意见的说明
(一)针对意见一“征收方案不合理,要求召开听证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规定,区政府已组织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管局、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
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过半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的,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的规定,将军路街综合村片区一期一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未达到召开听证会的法定条件。
(二)针对意见二“房屋评估机构选用不公平”,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拟订征收补偿方案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预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意见。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同时公告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意见”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预评估机构进行预评估。
待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将及时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的,将由公证机关现场予以公证。
(三)针对意见三“评估单价严重偏低,补偿单价与周边房屋售价严重不符,并低于姑李路、常青卫生院等拆迁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规定,该项目目前处在预评估阶段,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房屋价值将由依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如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自评估结果公告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针对意见四“要求就地还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了就近地段的地铁·时代常青城的房源作为产权调换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五)针对意见五“房屋评估补偿划分年限时间节点太早,建议从2012年以前划分,进行补偿”以及意见六“要求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按照登记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未经登记建筑补偿参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历史遗留未登记建筑补偿指导意见》(武房土征发〔2018〕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相关规定。
(六)针对意见七“房屋置换比例不合理,已登记建筑面积补偿比例应为1:1.5,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比例应为1:1.3”,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的规定,该项目建筑面积补助属于顶格补助。
(七)针对意见八“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要按照比例补偿物业费、停车费、房屋维修基金”,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具体的物业费、停车费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或开发商与业主协商确定,房屋维修基金缴费事宜建议咨询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
(八)针对意见九“困难补助标准过低”,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等特殊生活困难家庭给予困难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方案中已对低保、残疾、重症、失独等生活困难群体给予困难补助,标准符合我区实际情况。
(九)针对意见十“被征收人户口空挂在征收范围内的,按每人40平方米的成本进行补偿或安置,对超出部分按合同价进行结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均未规定对户籍人口空挂进行补偿。
(十)针对意见十一“装修补偿单价500元每平太低,目前毛坯装修入住市场价得一千五到二千元每平米”,方案中已规定“被征收房屋装修的补偿,500元/平方米(含500元/平方米)以内的由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超过500元/平方米或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价值。”
(十一)针对意见十二“临时安置一次性给三个月补偿费用时间太短”,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的规定,该意见无法律依据支持。
(十二)针对意见十三“对经营性房屋,不按实际经营面积进行计算不合理”,按照补偿方案规定,“在2012年12月3日以前,自行改变房屋用途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等有关证件,并经所在社区和街道出具材料证明确在经营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确定)给予经营性补助”。
(十三)针对意见十四“2013年1月的营业执照不给予改变房屋用途补助不合理”,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本办法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时间为2012年12月3日,方案规定的时间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十四)针对意见十五“要求拆迁整个过程进行全程公开”,征收工作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等规定开展,基础设施落后情况、房屋及附属设施附属物调查结果、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等信息均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同时基础设施落后及补偿方案等征求意见情况在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同步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三、方案修改情况
(一)被征收人及公众提出的1—15条意见不予采纳。
(二)针对部分被征收人就自身特殊情况提出的个性化的具体问题、意见和要求,因不涉及方案修改,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予以研究处理和解决。
(三)根据最新调查结果将方案中第一条第三款中被征收房屋情况修改为“被征收人623户,征收总建筑面积173081.23平方米,其中已登记建筑面积49445.56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123635.67平方米(具体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四)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方案中产权调换房源基本情况修改为:“(1)地铁·时代常青城,位于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车场南路9号,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交房标准为毛坯现房。(2)综保投仓储,位于走马岭街食品加工区,房屋用途为工交仓,交房标准为毛坯现房”。
(五)将方案中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本方案的补偿标准和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以及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