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21日依法公布了《慈惠街渔门胡家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自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8月21日期间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人17户,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共计收到13户征求意见表,其中有6户认为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被征收人对方案提出意见整理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的公示面积、评定建成年份与实际不符。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过低。
(三)关于私有房屋和农村宅基地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征求意见不符合程序。
(五)土地信息未及时公开。
(六)其他个性化的意见、要求。
二、对征求意见的说明
(一)关于被征收房屋的公示面积、评定建成年份与实际不符的意见。慈惠街道办事处自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30日期间,已对拟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工作。东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9日依法公布了房屋征收初步调查结果公告,并在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24日期间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15日;且在2022年6月1日公布了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复核公告。东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相关情况做了调查和复核,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征求意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征收人确有证明材料证明仍然存在不符的,可以在签约期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慈惠街道办事处提出主张,东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过低的意见。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三)关于私有房屋和农村宅基地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本旧城改建项目系对东西湖区域内慈惠街渔门胡家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实施征收,拟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各类型房屋都是征收对象,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关于征求意见不符合程序的意见。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于2022年7月21日依法公布了方案征求意见稿,自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8月21日期间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日,方案征求意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五)关于土地信息未及时公开的意见。本项目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向土地信息主管部门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六)其他个性化意见和要求,因不涉及方案修改,将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具体实施阶段研究处理。
三、方案修改情况
被征收人所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将第二条征收补偿方式1.产权调换房源基本情况增加“(2)北冰洋广场,位于东西湖区四明路,房屋用途为办公,交房标准为毛坯现房。(3)红榜商贸,位于东西湖区新沟农场新沟火车站2号厂房,房屋用途为工交仓,交房标准为毛坯现房。”
(二)将第二条征收补偿方式中3. 结算方式“(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应调换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2)除征收个人住宅房屋以外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3)应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4)因产权调换房屋户型不可分割的原因,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产权房屋面积不足应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差价;因户型不可分割原因导致就近靠档必须超面积选房的,每户超出面积最多不能超过10平方米。超出应调换面积和建筑面积补助总和的部分,按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修改为“(1)除征收个人住宅房屋以外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2)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对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积的部分不结算差价;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对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积的部分结算差价。(3)应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 建筑面积补助。(4)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因房屋结构不可分的原因导致就近靠档必须超面积选房的,原则上每户超出面积最多不能超过10平方米,超出应调换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产权房屋面积不足应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差价。”
(三)将第三条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中“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修改为“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四)将第四条征收补偿的内容和标准中产权调换方式第2点“对选择产权调换房源为期房的住宅房屋等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签约搬迁之日起,预先一次性支付一年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余的按季度支付,到预计交房之日止。若超过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之日,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按季度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修改为“其中,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源为期房的住宅房屋等非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签约搬迁之日起,预先一次性支付一年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余的按季度支付,到预计交房之日止。若超过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之日,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按季度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个人住宅,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现房或者毛坯期房的被征收人,另给予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五)将第四条征收补偿的内容和标准中产权调换方式4. 按期签约搬迁奖励“(2)对选择货币补偿的非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奖励标准如下”修改为“(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非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现将修改后的《慈惠街渔门胡家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方案的具体修改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慈惠街渔门胡家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