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长青街三秀路东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8-27 10:44 来源: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21日依法公布了《长青街三秀路东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自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8月21日期间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人311户,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共计收到194户征求意见表,其中有32户认为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被征收人对方案提出意见整理如下:

(一)被征收商业门面价值补偿较低。

(二)取消未经登记面积年限打折。

(三)事实经营的住宅房屋应按照商业房屋标准进行补偿。

(四)产权调换无原地还建房源,置换房屋公摊面积过大,还建房源较少。

(五)征求意见不符合程序。

(六)装饰装修补偿协商价过低。

(七)其他个性化的意见、要求。

二、对征求意见的说明

(一)关于被征收商业门面价值补偿较低的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规定,该项目目前处在预评估阶段,需待到房屋价值正式评估后,被征收人如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自评估结果公告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关于对未经登记建筑征收补偿取消打折的意见。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的,方案中的补偿标准符合《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指导意见》所确定的原则,直接视同有证房屋不打折进行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三)关于事实经营的住宅房屋应按照商业门面标准进行补偿的意见。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本办法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事实经营的住宅房屋应按照商业门面标准进行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四)关于产权调换无原地还建房源,置换房屋公摊面积过大,还建房源较少的意见。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收部门提供的房源在满足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两种情形之一即符合法律规定,征收部门根据目前房源筹措情况所提供的住宅、办公、商业服务房源符合就近原则。针对调换房屋公摊面积过大的问题,本方案已明确规定了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补助的补偿内容,并且将补偿标准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上限执行。

(五)关于征求意见不符合程序的意见。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于2022年7月21日依法公布了方案,自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8月21日期间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方案征求意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六)关于装饰装修补偿协商价过低的意见。该项目为房屋征收项目,方案中关于装饰装修补偿符合相关征收与补偿的规定,考虑该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装饰装修补偿金额”,调整后的内容详见征收补偿方案。

(七)其他个性化意见和要求,因不涉及方案修改,将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具体实施阶段研究处理。

三、方案修改情况

被征收人所提出的第6条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将第二条征收补偿方式中3. 结算方式“(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应调换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若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标准是精装修,精装修费用需单独核算。(2)除征收个人住宅房屋以外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3)应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4)因产权调换房屋户型不可分割的原因,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产权房屋面积不足应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差价;因户型不可分割原因导致就近靠档必须超面积选房的,每户超出面积最多不能超过10平方米。超出应调换面积和建筑面积补助总和的部分,按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修改为“(1)除征收个人住宅房屋以外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2)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对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积的部分不结算差价;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对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积的部分结算差价。(3)应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 建筑面积补助。(4)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因房屋结构不可分的原因导致就近靠档必须超面积选房的,原则上每户超出面积最多不能超过10平方米,超出应调换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产权房屋面积不足应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差价。”

(二)将第三条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中“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修改为“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将第四条征收补偿的内容和标准中2. 装饰装修补偿“装饰装修价值在300元/平方米以内的(含300元/平方米)由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超过300元/平方米或协商不成的,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价值。”修改为“装饰装修价值在500元/平方米以内的(含500元/平方米)由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超过500元/平方米或协商不成的,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价值。”

(四)将第四条征收补偿的内容和标准中产权调换方式第2点“其中,对选择现房的,无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产权调换房源为期房的住宅房屋等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签约搬迁之日起,预先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余的按季度支付,到预计交房之日止。若超过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之日,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按季度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修改为“其中,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源为期房的住宅房屋等非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签约搬迁之日起,预先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余的按季度支付,到预计交房之日止。若超过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之日,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按季度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个人住宅,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现房或者毛坯期房的被征收人,另给予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五)将第四条征收补偿的内容和标准中产权调换方式4. 按期签约搬迁奖励“(2)对选择货币补偿的非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奖励标准如下”修改为“(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非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现将修改后的《长青街三秀路东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方案的具体修改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长青街三秀路东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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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青街三秀路东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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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作者: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21日依法公布了《长青街三秀路东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自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8月21日期间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人311户,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共计收到194户征求意见表,其中有32户认为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被征收人对方案提出意见整理如下:

(一)被征收商业门面价值补偿较低。

(二)取消未经登记面积年限打折。

(三)事实经营的住宅房屋应按照商业房屋标准进行补偿。

(四)产权调换无原地还建房源,置换房屋公摊面积过大,还建房源较少。

(五)征求意见不符合程序。

(六)装饰装修补偿协商价过低。

(七)其他个性化的意见、要求。

二、对征求意见的说明

(一)关于被征收商业门面价值补偿较低的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规定,该项目目前处在预评估阶段,需待到房屋价值正式评估后,被征收人如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自评估结果公告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关于对未经登记建筑征收补偿取消打折的意见。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的,方案中的补偿标准符合《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指导意见》所确定的原则,直接视同有证房屋不打折进行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三)关于事实经营的住宅房屋应按照商业门面标准进行补偿的意见。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本办法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事实经营的住宅房屋应按照商业门面标准进行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四)关于产权调换无原地还建房源,置换房屋公摊面积过大,还建房源较少的意见。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收部门提供的房源在满足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两种情形之一即符合法律规定,征收部门根据目前房源筹措情况所提供的住宅、办公、商业服务房源符合就近原则。针对调换房屋公摊面积过大的问题,本方案已明确规定了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补助的补偿内容,并且将补偿标准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上限执行。

(五)关于征求意见不符合程序的意见。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于2022年7月21日依法公布了方案,自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8月21日期间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方案征求意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六)关于装饰装修补偿协商价过低的意见。该项目为房屋征收项目,方案中关于装饰装修补偿符合相关征收与补偿的规定,考虑该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装饰装修补偿金额”,调整后的内容详见征收补偿方案。

(七)其他个性化意见和要求,因不涉及方案修改,将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具体实施阶段研究处理。

三、方案修改情况

被征收人所提出的第6条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将第二条征收补偿方式中3. 结算方式“(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应调换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若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标准是精装修,精装修费用需单独核算。(2)除征收个人住宅房屋以外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3)应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4)因产权调换房屋户型不可分割的原因,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产权房屋面积不足应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差价;因户型不可分割原因导致就近靠档必须超面积选房的,每户超出面积最多不能超过10平方米。超出应调换面积和建筑面积补助总和的部分,按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修改为“(1)除征收个人住宅房屋以外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2)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对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积的部分不结算差价;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对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积的部分结算差价。(3)应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 建筑面积补助。(4)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因房屋结构不可分的原因导致就近靠档必须超面积选房的,原则上每户超出面积最多不能超过10平方米,超出应调换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产权房屋面积不足应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差价。”

(二)将第三条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中“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修改为“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将第四条征收补偿的内容和标准中2. 装饰装修补偿“装饰装修价值在300元/平方米以内的(含300元/平方米)由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超过300元/平方米或协商不成的,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价值。”修改为“装饰装修价值在500元/平方米以内的(含500元/平方米)由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超过500元/平方米或协商不成的,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价值。”

(四)将第四条征收补偿的内容和标准中产权调换方式第2点“其中,对选择现房的,无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产权调换房源为期房的住宅房屋等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签约搬迁之日起,预先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余的按季度支付,到预计交房之日止。若超过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之日,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按季度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修改为“其中,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源为期房的住宅房屋等非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签约搬迁之日起,预先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余的按季度支付,到预计交房之日止。若超过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之日,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按季度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个人住宅,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现房或者毛坯期房的被征收人,另给予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五)将第四条征收补偿的内容和标准中产权调换方式4. 按期签约搬迁奖励“(2)对选择货币补偿的非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奖励标准如下”修改为“(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非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现将修改后的《长青街三秀路东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方案的具体修改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长青街三秀路东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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