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飞
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是否受理其对湖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11月28日
申请人:孙*飞
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是否受理其对湖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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