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告知对其投诉武汉**公司是否终止调解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5年2月14日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告知对其投诉武汉**公司是否终止调解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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