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
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经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了关于**公司虚假宣传的投诉举报,而被申请人截止11月28日还未受理。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依法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处理程序规范。2024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和举报单。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受理,因被投诉举报方明确表示拒绝协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告知。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因被举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12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程序正当,符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三十一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二、被申请人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意见正确。2024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反映:“本人于2024年11月16号在拼多多app购买了该公司的产品,本人是因商家宣传为纯棉面料,所以才购买其商品,而11月19号本人收到货,第一时间查看了面料表,不是纯棉,执行标准也不是纯棉,本人认为该商家构成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第(二)条和第(六)条,本人要求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从严对待,并且要求商家对我退1赔3,本人拒绝调解”。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因被投诉举报方明确表示拒绝协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告知。针对申请人反映的虚假宣传问题,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申请人反映的商品标题确有“纯棉”字样,但是在检查中点击其中商品,可见商品的面料的具体成分,申请人购买的商品中面料显示“53%仿棉、47%高弹丝”,与商品标签标注一致。被举报人在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了下架整改,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和终止调解的决定告知申请人。2024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公司未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因举报单中“商品/服务名称”为“纯棉”,因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4日全国12315平台的回复将**公司在销售的“纯棉*产品”中的虚假宣传不予立案情况进行了告知。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已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受理、核查并答复,依法履行了行政职责,对案件作出了正确处理。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故恳请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反映:“本人因投诉需要,查看该公司的工商信息,发现该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逃躲过一次执法部门的制裁。于是将其举报,本人认为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被证实,应该受到处罚,并被责令整改登记,请相关行政部门不要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来回复给我,否则本人将依法维权到底,提起行政复议。”同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反映:“本人于2024年11月16号在拼多多app购买了该公司的*产品,本人是因商家宣传为纯棉面料,所以才购买其商品,而11月19号本人收到货,第一时间查看了面料表,不是纯棉,执行标准也不是纯棉,本人认为该商家构成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第(二)条和第(六)条,本人要求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从严对待,并且要求商家对我退1赔3,本人拒绝调解”。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受理操作。2024年11月29日,**公司作出《情况说明》,明确拒绝此次投诉的协商。2024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到**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公司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整改情况说明》及附件《产品的销量及整改》。2024年12月4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理结果。2024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办结操作,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我的投诉、我的举报截图;
2.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单》《举报单》《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整改情况说明》及其附件《产品的销量及整改界面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截图、举报单反馈信息和时间线、退款退货截图、《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2024年11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受理操作,因被投诉人于2024年11月19日出具《情况说明》,明确拒绝与申请人进行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12月11日在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4年12月4日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职责。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