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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东政复决字〔2025〕42号)

发布时间:2025-01-26 09:40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申请人:韩**

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公司作出的处理结果,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该申请缺少必要的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1日通知申请人补正。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经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在全国12315对申请人投诉**公司*产品虚假宣传作出的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商品宣传与实际标注不符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3.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公司*产品,该产品网页宣传“0防腐剂、0蔗糖”,但实际包装仅标注“0添加防腐剂和0色素”。作为涉案产品的购买者和投诉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消费者权益,与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当。1.调查方式过于简单,未尽审查义务:(1)仅凭企业提供的证明即认定不存在虚假宣传;(2)未考虑该公司近期因配料表造假被曝光的不良诚信记录;(3)未要求企业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4)未对“0蔗糖”与“0添加糖”的表述差异进行实质审查。2.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仅以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为由终止调解,未对商品宣传与实际标注不符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过分轻信企业单方面说明。二、被投诉商品存在明显违法事实。1.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涉案产品存在网页宣传与实际标注内容不符,“0蔗糖”与“0添加糖”的表述存在实质差异,**公司近期因配料表造假被曝光,其提供的证明可信度存疑,未提供权威检测报告证明“0蔗糖”宣传的真实性.2.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涉案商品网页宣传“0防腐剂、0蔗糖”,实际包装仅标注“0添加防腐剂和0色素”,客服回复“0添加糖”与网页宣传“0蔗糖”表述不一致,“未添加”不等于“不含有”,宣传用语具有误导性。3.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涉案商品存在网页宣传与实际包装标注不一致,客服回复与网页宣传表述不一致,信息前后矛盾,误导消费者,未能准确披露商品信息的问题。三、被申请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1.对涉嫌虚假宣传行为审查不力:(1)未要求企业提供权威检测报告;(2)未考虑企业近期不良诚信记录;(3)未对“0蔗糖”宣传进行实质审查;(4)放任误导性宣传继续存在。2.未尽到监管职责:(1)过分依赖企业单方面证明;(2)未进行独立调查取证;(3)未要求经营者规范宣传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程序规范。2024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件。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0月29日15时15分通过电话告知受理。2024年11月12日16时45分,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回复了终止调解:“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银湖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核实被诉方产品检验报告,其宣传的“0淀粉、0防腐剂、0蔗糖”属实,工作人员建议商家规范宣传。我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协商,被诉方表示可以为投诉人免单,投诉人未能同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现被诉方明确表明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2024年11月4日15时38分,通过电话将办理情况告知投诉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显示,该申请人“记录类型:投诉”,不属于举报,被申请人仅处理其投诉调解部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投诉处理程序正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被申请人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意见正确。申请人在12315平台反映被诉方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产品,商品页面大力宣传“0淀粉、0防腐剂、0蔗糖”,产品包装上只显示“0添加防腐剂和0色素”,认为其虚假宣传。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核查申请人提供的投诉材料,仅见其商品页面宣传有“0添加蔗糖、0添加防腐”。执法人员经对被诉方调查核实,被诉方销售的*产品175g称重产品售卖页面宣传了“0添加蔗糖”“0添加淀粉”“0添加防腐剂“0添加色素”;产品外包装上宣称了“0添加防腐剂”和“0添加色素”。执法人员核查涉事产品包装配料表信息为“牛肉、食用盐、酿造酱油、香辛料”,符合其产品外包装及网页上宣称内容的“0添加防腐剂”“0添加色素”;执法人员核查被诉方涉事产品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其淀粉、蔗糖检测结果均为0g/100g,故被诉方网页宣传的“0添加蔗糖”“0添加淀粉”成立。综上,被申请人调查后认为,申请人反映虚假宣传情形不存在。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已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受理并答复,依法履行了行政职责,对案件作出了正确处理,故恳请维持被申请人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7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单,反映**公司*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要求退一赔三,并希望被申请人让商家下架虚假宣传的广告等。2024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在平台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2024年11月5日,该公司向被申请人作出《情况说明》称“目前顾客诉求过大我司无法满足拒绝协商”。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现被诉方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依法终止调解。”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作出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在发起投诉前的“投诉须知”中载明投诉的定义、管辖等,并在第8条明确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网购商品交易记录截图、商品宣传网页截图、商品照片;

2.被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流转信息时间轴、被诉公司资质、网页截图、情况说明及附件、与申请人的通话录音文件详情截图、全国12315平台微信小程序《投诉须知》截图复印件及通话录音。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单,反映**公司*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要求退一赔三,并希望被申请人让商家下架虚假宣传的广告等。申请人的投诉中既包含投诉请求,又包含举报内容。对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举报、投诉的定义、处理程序等均不相同,且全国12315 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在发起投诉前的“投诉须知”中明确告知“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投诉,应遵守全国 12315 平台的规则,点击“我要投诉”入口后即显示“投诉须知”内容,申请人在知晓相关规则的情形下,在“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申请人系针对**公司提出的投诉。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2024年11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因**公司明确拒绝协商,于2024年11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处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公司作出的处理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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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东政复决字〔2025〕42号)

发布时间:2025-01-26 09:40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申请人:韩**

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公司作出的处理结果,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该申请缺少必要的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1日通知申请人补正。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经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在全国12315对申请人投诉**公司*产品虚假宣传作出的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商品宣传与实际标注不符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3.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公司*产品,该产品网页宣传“0防腐剂、0蔗糖”,但实际包装仅标注“0添加防腐剂和0色素”。作为涉案产品的购买者和投诉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消费者权益,与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当。1.调查方式过于简单,未尽审查义务:(1)仅凭企业提供的证明即认定不存在虚假宣传;(2)未考虑该公司近期因配料表造假被曝光的不良诚信记录;(3)未要求企业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4)未对“0蔗糖”与“0添加糖”的表述差异进行实质审查。2.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仅以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为由终止调解,未对商品宣传与实际标注不符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过分轻信企业单方面说明。二、被投诉商品存在明显违法事实。1.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涉案产品存在网页宣传与实际标注内容不符,“0蔗糖”与“0添加糖”的表述存在实质差异,**公司近期因配料表造假被曝光,其提供的证明可信度存疑,未提供权威检测报告证明“0蔗糖”宣传的真实性.2.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涉案商品网页宣传“0防腐剂、0蔗糖”,实际包装仅标注“0添加防腐剂和0色素”,客服回复“0添加糖”与网页宣传“0蔗糖”表述不一致,“未添加”不等于“不含有”,宣传用语具有误导性。3.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涉案商品存在网页宣传与实际包装标注不一致,客服回复与网页宣传表述不一致,信息前后矛盾,误导消费者,未能准确披露商品信息的问题。三、被申请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1.对涉嫌虚假宣传行为审查不力:(1)未要求企业提供权威检测报告;(2)未考虑企业近期不良诚信记录;(3)未对“0蔗糖”宣传进行实质审查;(4)放任误导性宣传继续存在。2.未尽到监管职责:(1)过分依赖企业单方面证明;(2)未进行独立调查取证;(3)未要求经营者规范宣传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程序规范。2024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件。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0月29日15时15分通过电话告知受理。2024年11月12日16时45分,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回复了终止调解:“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银湖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核实被诉方产品检验报告,其宣传的“0淀粉、0防腐剂、0蔗糖”属实,工作人员建议商家规范宣传。我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协商,被诉方表示可以为投诉人免单,投诉人未能同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现被诉方明确表明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2024年11月4日15时38分,通过电话将办理情况告知投诉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显示,该申请人“记录类型:投诉”,不属于举报,被申请人仅处理其投诉调解部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投诉处理程序正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被申请人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意见正确。申请人在12315平台反映被诉方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产品,商品页面大力宣传“0淀粉、0防腐剂、0蔗糖”,产品包装上只显示“0添加防腐剂和0色素”,认为其虚假宣传。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核查申请人提供的投诉材料,仅见其商品页面宣传有“0添加蔗糖、0添加防腐”。执法人员经对被诉方调查核实,被诉方销售的*产品175g称重产品售卖页面宣传了“0添加蔗糖”“0添加淀粉”“0添加防腐剂“0添加色素”;产品外包装上宣称了“0添加防腐剂”和“0添加色素”。执法人员核查涉事产品包装配料表信息为“牛肉、食用盐、酿造酱油、香辛料”,符合其产品外包装及网页上宣称内容的“0添加防腐剂”“0添加色素”;执法人员核查被诉方涉事产品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其淀粉、蔗糖检测结果均为0g/100g,故被诉方网页宣传的“0添加蔗糖”“0添加淀粉”成立。综上,被申请人调查后认为,申请人反映虚假宣传情形不存在。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已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受理并答复,依法履行了行政职责,对案件作出了正确处理,故恳请维持被申请人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7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单,反映**公司*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要求退一赔三,并希望被申请人让商家下架虚假宣传的广告等。2024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在平台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2024年11月5日,该公司向被申请人作出《情况说明》称“目前顾客诉求过大我司无法满足拒绝协商”。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现被诉方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依法终止调解。”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作出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在发起投诉前的“投诉须知”中载明投诉的定义、管辖等,并在第8条明确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网购商品交易记录截图、商品宣传网页截图、商品照片;

2.被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流转信息时间轴、被诉公司资质、网页截图、情况说明及附件、与申请人的通话录音文件详情截图、全国12315平台微信小程序《投诉须知》截图复印件及通话录音。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单,反映**公司*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要求退一赔三,并希望被申请人让商家下架虚假宣传的广告等。申请人的投诉中既包含投诉请求,又包含举报内容。对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举报、投诉的定义、处理程序等均不相同,且全国12315 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在发起投诉前的“投诉须知”中明确告知“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投诉,应遵守全国 12315 平台的规则,点击“我要投诉”入口后即显示“投诉须知”内容,申请人在知晓相关规则的情形下,在“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申请人系针对**公司提出的投诉。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2024年11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因**公司明确拒绝协商,于2024年11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处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公司作出的处理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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