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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东政复决字〔2025〕31号)

发布时间:2025-01-24 09:35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举报奖励请求进行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1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举报奖励请求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4年6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武**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结案反馈,但未对举报奖励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告知举报处理结果、最终处理决定对举报奖励事项进行告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未对举报奖励答复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职责违法。申请人与举报事项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程序规范。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了申请人的举报件,7月18日决定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反馈已立案。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认为被诉公司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第四条,但未对涉事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事实不成立,在执法人员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涉事订单已退货退款。10月9日,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10月16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二、申请人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奖励条件。(一)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二)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被申请人未向举报人告知符合奖励条件,举报人的申请不符合举报奖励程序。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过程中,对被诉商家涉嫌违法的案件线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核查,依据第三十一条在做出立案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12315平台告知举报人,在案件办结后通过12315平台告知举报人。由于举报人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人符合奖励条件,其申请不符合举报奖励程序。综上,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程序规范,依法作出了正确的处理决定,故恳请维持被申请人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称被举报人售卖的*产品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第四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赔偿、查处、奖励。2024年7月18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对申请人的举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同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9日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于10月16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举报奖励请求进行答复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举报详情、交易快照、账单详情、交易成功页面截图、产品照片两张;

2.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单》、12315平台详情页、《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材料、企业信息截图、发票、《整改说明》《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对申请人奖励请求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为不予处罚,申请人明显不符合奖励条件,因此,被申请人并不具有对申请人奖励请求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符合奖励条件,被申请人并不具有对申请人奖励请求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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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东政复决字〔2025〕31号)

发布时间:2025-01-2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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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举报奖励请求进行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1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举报奖励请求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4年6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武**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结案反馈,但未对举报奖励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告知举报处理结果、最终处理决定对举报奖励事项进行告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未对举报奖励答复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职责违法。申请人与举报事项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程序规范。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了申请人的举报件,7月18日决定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反馈已立案。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认为被诉公司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第四条,但未对涉事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事实不成立,在执法人员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涉事订单已退货退款。10月9日,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10月16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二、申请人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奖励条件。(一)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二)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被申请人未向举报人告知符合奖励条件,举报人的申请不符合举报奖励程序。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过程中,对被诉商家涉嫌违法的案件线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核查,依据第三十一条在做出立案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12315平台告知举报人,在案件办结后通过12315平台告知举报人。由于举报人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人符合奖励条件,其申请不符合举报奖励程序。综上,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程序规范,依法作出了正确的处理决定,故恳请维持被申请人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称被举报人售卖的*产品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第四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赔偿、查处、奖励。2024年7月18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对申请人的举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同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9日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于10月16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举报奖励请求进行答复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举报详情、交易快照、账单详情、交易成功页面截图、产品照片两张;

2.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单》、12315平台详情页、《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材料、企业信息截图、发票、《整改说明》《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对申请人奖励请求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为不予处罚,申请人明显不符合奖励条件,因此,被申请人并不具有对申请人奖励请求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符合奖励条件,被申请人并不具有对申请人奖励请求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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