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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审批局】对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第 96 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12 14:30 来源:区行政审批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张旭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注销前审核是否涉诉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非常重要,为我局防范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注销登记,以逃避处罚或赔偿等法律责任,加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衔接配合,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针对您的建议,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局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安排专人负责对接、落实相关工作。根据《刑法》《民法典》《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我局与区人民法院共同建立了“经营主体行政许可、司法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双方共同建立工作机制领导小组

成立区人民法院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加强经营主体行政许可、司法信息共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和衔接配合的重大决策工作,组长由区人民法院、区行政审批局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法院,区行政审批局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对接工作。

二、建立健全三种工作机制

(一)构建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动互联互通。

1.建立经营主体涉案信息函告制度。区行政审批局办理经营主体注销登记时,发现经营主体存在法院锁定等情况,及时推送至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涉案经营主体公示信息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案件办理的,或者存在恶意注销风险的,适时向区行政审批局抄送涉诉经营主体清单,及时函告区行政审批局在案件处理期间暂缓办理注销登记。对已被函告暂缓注销登记的企业,区人民法院及时向区行政审批局通报案件进展、裁判结果等信息,准确交换信息。

2.构建常态化联席会议机制。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工作机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困难,适时调整联动工作方式方法,及时总结经验成效,加快完善沟通联络、数据共享等联动协作机制,充分释放双方联动协作效能,更好发挥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和行政审批桥梁纽带作用。

(二)建立健全联动审查机制,加强源头防范。

3.区行政审批局在受理经营主体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按照《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审核经营主体的注销申请材料,对正在诉讼中的经营主体,根据法院的暂缓办理注销工作联系函暂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4.区人民法院办理涉及经营主体的案件,在立案受理、审理裁判、强制执行等重要环节,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确认涉案经营主体存续状况,确保作出法律文书的准确性、严肃性、权威性。根据办案实际需要,可提示经营主体在案件处理期间不得擅自注销登记;如发现诉讼参与人或被执行人注销的,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其变更或追加股东、投资人、发起人等相关责任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形依法裁判。

(三)构建联合惩治机制,明确主体责任。

5.区行政审批局办理经营主体注销登记时,发现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不予登记。区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发现经营主体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可依法对注销的经营主体负责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并向区行政审批局推送相关决定书或司法建议书,区行政审批局收到区人民法院决定书或司法建议书后,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将相关调查材料同步移送至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予以监管,并定期将线索移送情况及时通报检察机关。

三、下一步工作

(一)严密组织实施。充分认识防范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注销逃避法律责任、加强涉案企业信息共享、衔接配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密切协作,主动作为,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创新方法,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依法有序衔接。

(二)强化协同推进。依托府院联动格局,加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通过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等形式,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合力构建预防体系,统筹推进工作落实。

(三)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普法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以典型案件为警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合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防范注销法律风险,共同营造讲诚信、重诚信、守诚信的浓厚社会氛围。

(四)提升业务能力。开展相关业务知识联合培训,加强工作人员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培训,强化防范治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注销问题的责任意识,全面提升提高行政审批、执法司法业务能力,确保执法司法权威性、严肃性。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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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审批局】对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第 96 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12 14:30

来源:区行政审批局   作者:  

张旭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注销前审核是否涉诉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非常重要,为我局防范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注销登记,以逃避处罚或赔偿等法律责任,加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衔接配合,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针对您的建议,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局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安排专人负责对接、落实相关工作。根据《刑法》《民法典》《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我局与区人民法院共同建立了“经营主体行政许可、司法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双方共同建立工作机制领导小组

成立区人民法院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加强经营主体行政许可、司法信息共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和衔接配合的重大决策工作,组长由区人民法院、区行政审批局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法院,区行政审批局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对接工作。

二、建立健全三种工作机制

(一)构建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动互联互通。

1.建立经营主体涉案信息函告制度。区行政审批局办理经营主体注销登记时,发现经营主体存在法院锁定等情况,及时推送至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涉案经营主体公示信息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案件办理的,或者存在恶意注销风险的,适时向区行政审批局抄送涉诉经营主体清单,及时函告区行政审批局在案件处理期间暂缓办理注销登记。对已被函告暂缓注销登记的企业,区人民法院及时向区行政审批局通报案件进展、裁判结果等信息,准确交换信息。

2.构建常态化联席会议机制。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工作机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困难,适时调整联动工作方式方法,及时总结经验成效,加快完善沟通联络、数据共享等联动协作机制,充分释放双方联动协作效能,更好发挥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和行政审批桥梁纽带作用。

(二)建立健全联动审查机制,加强源头防范。

3.区行政审批局在受理经营主体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按照《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审核经营主体的注销申请材料,对正在诉讼中的经营主体,根据法院的暂缓办理注销工作联系函暂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4.区人民法院办理涉及经营主体的案件,在立案受理、审理裁判、强制执行等重要环节,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确认涉案经营主体存续状况,确保作出法律文书的准确性、严肃性、权威性。根据办案实际需要,可提示经营主体在案件处理期间不得擅自注销登记;如发现诉讼参与人或被执行人注销的,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其变更或追加股东、投资人、发起人等相关责任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形依法裁判。

(三)构建联合惩治机制,明确主体责任。

5.区行政审批局办理经营主体注销登记时,发现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不予登记。区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发现经营主体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可依法对注销的经营主体负责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并向区行政审批局推送相关决定书或司法建议书,区行政审批局收到区人民法院决定书或司法建议书后,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将相关调查材料同步移送至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予以监管,并定期将线索移送情况及时通报检察机关。

三、下一步工作

(一)严密组织实施。充分认识防范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注销逃避法律责任、加强涉案企业信息共享、衔接配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密切协作,主动作为,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创新方法,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依法有序衔接。

(二)强化协同推进。依托府院联动格局,加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通过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等形式,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合力构建预防体系,统筹推进工作落实。

(三)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普法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以典型案件为警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合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防范注销法律风险,共同营造讲诚信、重诚信、守诚信的浓厚社会氛围。

(四)提升业务能力。开展相关业务知识联合培训,加强工作人员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培训,强化防范治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注销问题的责任意识,全面提升提高行政审批、执法司法业务能力,确保执法司法权威性、严肃性。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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