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15日依法公布了《武汉江北城区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自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人约70户,方案征求意见期间,收到被征收人及关联人员的意见,认为方案中房屋补偿标准较低、房屋评估价值较低等问题。现将上述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对方案提出的意见及建议整理归纳如下:
(一)房屋补偿标准和评估价值问题,居民普遍反映现行补偿标准低于周边商品房均价,房屋评估价与周边市场参考价不符。
(二)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差异补偿诉求,要求对自行购买商品房时产生的公摊面积差距给予补偿。
(三)合法使用面积认定问题,对合法历史遗留建筑按照百分比打折和年限打折的做法违背实事求是原则。
(四)搬迁费及过渡费用标准不足。
二、对征求意见的说明
(一)关于房屋补偿标准和评估价值问题的意见。该项目目前处在预评估阶段,预评估价格并非正式评估价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规定,待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房屋价值将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如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自评估结果公告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关于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差异补偿诉求的意见。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的规定,方案中被征收房屋登记面积应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关于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房过程中涉及的公摊面积问题,与本次征收方案无关,方案中关于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面积的计算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关于未经登记建筑合法使用面积认定问题的意见。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征收、国土规划、城管 、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以及《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目前方案中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规则和补偿标准符合上述规定。
(四)关于搬迁及过渡费用标准不足的意见。《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征收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参照市场价格制定”,第二十八条:“征收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由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应当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的规定,方案中已明确载明临时安置补偿及搬迁费标准,该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被征收人提出的(一)—(四)条意见不予采纳。
(一)因机构改革调整,将补偿方案第一条基本情况中房屋征收部门由“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统筹发展服务中心”调整为“武汉市东西湖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二)依据《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补偿方案第一条基本情况中第(八)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容调整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被征收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
(三)为进一步丰富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模式,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促进我区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在补偿方案第二部分补偿方式中有关货币补偿部分新增“房票”安置方式,即在实施征收补偿时,出具给被征收人在特定时间内购买我区房票安置房源库内商品房的购房结算凭证。新增的“房票”安置方式能够允许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市场上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包括新房或存量房),提高了安置方式的个性化和灵活性;被征收人可利用房票在更大范围内选购地理位置、户型、配套更符合自身需求的商品房,有助于改善居住条件,提升生活品质,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
(四)补偿方案中规定签约期为2个月,并对签约期内前30日完成签约并依约腾退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按期签约奖励。为了保障政策的连贯性、尊重居民实际情况、提升签约效率和增强政策激励导向,结合我区2024年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奖励标准,在现补偿方案中增设31日至60日按期签约奖励,具体修改如下:
1.将补偿方案第四条补偿范围和标准中第(一)款选择货币补偿的第12项:“被征收房屋为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1%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奖励超过100万元的按照100万元计算。超出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的规定,修改为:“被征收房屋为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1%给予奖励;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第31日至第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0.5%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奖励超过100万元的按照100万元计算;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第31日至第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5%给予奖励,奖励超过50万元的按照50万元计算。超出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2.将补偿方案第四条补偿范围和标准中第(二)款选择产权调换的第7项:“被征收房屋为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2%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奖励超过100万元的按照100万元计算。超出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的规定,修改为:“被征收房屋为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2%给予奖励;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第31日至第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1%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奖励超过100万元的按照100万元计算: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第31日至第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5%给予奖励,奖励超过50万元的按照50万元计算。超出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武汉江北城区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武汉江北城区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