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拟对柏泉杜公湖南片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15日依法公布了《柏泉杜公湖南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5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人约70户,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对补偿方案的反馈意见;收到约28户被征收人认为与补偿方案一并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咨询载明工交仓片评估单价过低。
二、对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对于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咨询载明工交仓片评估单价过低的意见,依法不属于对补偿方案的反馈意见。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征收项目有序推进,特作如下说明: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第三十条规定,拟订征收补偿方案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预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意见。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同时公布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意见。
本项目目前尚未作出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一并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咨询载明工交仓片评估单价属于预评估阶段意见。被征收房屋最终价值,需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由按照法定程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目前尚不具备评估条件。如本项目征收决定作出,且评估结果公告后,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一)因机构改革调整,将补偿方案第一条基本情况中房屋征收部门由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统筹发展服务中心调整为武汉市东西湖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二)补偿方案中规定签约期为2个月,并对签约期内前30日完成签约并依约腾退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按期签约奖励。为了保障政策的连贯性、尊重居民实际情况、提升签约效率和增强政策激励导向,结合我区2024年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奖励标准,在现补偿方案中增设31日至60日按期签约奖励,具体修改如下:
1.将补偿方案第四条补偿范围和标准中第(一)款选择货币补偿的第12项:“被征收房屋为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1%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奖励超过100万元的按照100万元计算。超出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的规定,修改为:“被征收房屋为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1%给予奖励;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第31日至第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0.5%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奖励超过100万元的按照100万元计算;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第31日至第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5%给予奖励,奖励超过50万元的按照50万元计算。超出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2.将补偿方案第四条补偿范围和标准中第(二)款选择产权调换的第7项:“被征收房屋为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2%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奖励超过100万元的按照100万元计算。超出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的规定,修改为:“被征收房屋为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2%给予奖励;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第31日至第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1%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奖励超过100万元的按照100万元计算;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第31日至第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约完成腾退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5%给予奖励,奖励超过50万元的按照50万元计算。超出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特此公告。
附件:柏泉杜公湖南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