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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峡科技园片一期(长青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5-31 14:30 来源: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因公共利益需要,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拟对海峡科技园片一期(长青片)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29日依法公布了《海峡科技园片一期(长青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至2023年4月28日止,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人395户,方案征求意见期间,收到112户被征收人纸质反馈意见,112位被征收人在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网站提出意见。现将被征收人对方案提出意见整理如下:

(一)征收方案不合理;

(二)评估单价过低,住宅应为15000元/平方米及以上,门面应以市面价格进行评估计算;

(三)建筑面积补助标准过低,应按照1:1.5的倍数置换;

(四)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应按年为单位,一年起算,补偿单价应按30元/平方米/月计算;

(五)住宅类产权调换房源位置较偏僻,产权调换房源还应包括原地还建;

(六)有关过渡费,如面积置换,应以签字之日起到拿钥匙之日止;

(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基础上按50%的标准给予补助;

(八)不认同征收补偿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相关税费问题应由政府解决,百姓到手价为15000元/平方+公摊+各种等税后价金额;

(九)土地使用权宅基地补偿应写入文件中并进行补偿,补偿方案面积认定中应按一楼房屋占地面积加上前后左右空余占地面积之和的1:2(1:3)计算;

(十)对重症、残疾、孤寡、失独、双女户、独生子女、老人及困难人群应当给予补助或重新确定方案,属于农场职工的种地的农民应有额外补偿;

(十一)装修费应按各家实际装修情况进行补偿;如果不能确定价格应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十二)因住宅地址的变动原因,导致户口簿原农业户口变更为家庭户,对户口簿内人口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发放生活费。拆迁后项目落地要对居户每年按人头分红。门牌号也要进行补偿。每月给予社保及医疗补助。对于户口不在革新村但房子在革新村的,所有赔偿应一视同仁;

(十三)有营业执照的要另外增加补助,经营性补助标准过低;

(十四)各种置换房屋或涉及金钱的补贴应有执行时间表,超过时间应有滞纳金;

(十五)超小面积困难户应有补贴方案;

(十六)屋顶二次加盖的隔热、防水彩钢瓦,属房屋主体之外的附属物,应额外给予补偿,建议按照500元/平方进行补偿;

(十七)不认同房屋建筑面积依据建设年份按95%、90%、85%或重置价打折计算方案。

二、对征求意见的说明

(一)针对意见一“征收方案不合理”,补偿方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规定进行制定,并由区政府组织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统筹中心、长青街道办事处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

(二)针对意见二“评估单价过低,住宅应为15000元/平方米及以上,门面应以市面价格进行评估计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的规定,该项目目前处在预评估阶段,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房屋价值将由依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如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自评估结果公告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针对意见三“建筑面积补助标准过低,应按照1:1.5的倍数置换”,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的规定,该项目建筑面积补助属于顶格补助。

(四)针对意见四“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应按年为单位,一年起算,补偿单价应按30元/平方米/月计算”,该项目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征收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的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标准由征收决定作出后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

(五)针对意见五“住宅类产权调换房源位置较偏僻,产权调换房源还应包括原地还建”,房屋征收部门已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的规定,提供了就近地段的九坤·五环璟城的房源作为产权调换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六)针对意见六“有关过渡费,如面积置换,应以签字之日起到拿钥匙之日止”,补偿方案已经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签约搬迁之日起,预先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余的按季度支付,到预计交房之日止。若超过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之日,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按季度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七)针对意见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基础上按50%的标准给予补助”, 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该项目货币补助属于顶格补助。

(八)针对意见八“不认同征收补偿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相关税费问题应由政府解决,百姓到手价为15000元/平方+公摊+各种等税后价金额”,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单位房屋,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相关税费”的规定,具体税费减免事宜可咨询税务部门。

(九)针对意见九“土地使用权宅基地补偿应写入文件中并进行补偿,补偿方案面积认定中应按一楼房屋占地面积加上前后左右空余占地面积之和的1:2(1:3)计算”,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属于被征收人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所以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补偿时,已包含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十)针对意见十“对重症、残疾、孤寡、失独、双女户、独生子女、老人及困难人群应当给予补助或重新确定方案,属于农场职工的种地的农民应有额外补偿”,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等特殊生活困难家庭给予困难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补偿方案中已对低保、残疾、重症、失独等生活困难群体给予困难补助。

(十一)针对意见十一“装修费应按各家实际装修情况进行补偿;如果不能确定价格应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方案已明确“征收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价值在500元/平方米以内的(含500元/平方米)由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征收个人住宅超过500元/平方米或协商不成的以及征收非个人住宅的,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价值。”

(十二)针对意见十二“因住宅地址的变动原因,导致户口簿原农业户口变更为家庭户,对户口簿内人口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发放生活费。拆迁后项目落地要对居户每年按人头分红。门牌号也要进行补偿。每月给予社保及医疗补助。对于户口不在革新村但房子在革新村的,所有赔偿应一视同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均未规定对户口、门牌号进行额外补偿,亦未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社保及医疗补助或分红补偿。同时,按照补偿方案规定补偿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户口无关联。

(十三)针对意见十三“有营业执照的要另外增加补助,经营性补助标准过低”,补偿方案已经制定改变房屋用途补助,其标准符合《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本办法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

(十四)针对意见十四“各种置换房屋或涉及金钱的补贴应有执行时间表,超过时间应有滞纳金”,对于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补偿方案中规定“若超过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之日,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按季度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十五)针对意见十五“超小面积困难户应有补贴方案”,补偿方案已设置保底补偿及小户型住房困难补助。

(十六)针对意见十六“屋顶二次加盖的隔热、防水彩钢瓦,属房屋主体之外的附属物,应额外给予补偿,建议按照500元/平方进行补偿”, 该项目附属物的补偿将根据补偿方案的规定“构筑物补偿(含楼顶搭建、楼道等公共部分搭建、暗楼及外挑搭建等),按照其重置价给予补偿,重置价标准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七)对于意见十七“不认同房屋建筑面积依据建设年份按95%、90%、85%或重置价打折计算方案”,市房屋征收部门已制定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指导意见》,该项目未经登记补偿标准依据该指导意见结合东西湖区实际情况制定。针对重置价条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三、方案修改情况

(一)被征收人提出的1—16条意见不予采纳。

(二)根据第17条意见,删除“4.对2004年9月20日之后建成的建筑,按照重置价给予补偿。”条款。

(三)针对部分被征收人就自身特殊情况提出的个性化的具体问题、意见和要求,因不涉及补偿方案修改,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予以研究处理和解决。

(四)根据最新调查结果将补偿方案中第一条第三款中被征收房屋情况修改为“被征收人395户,征收总建筑面积336888.13平方米,其中已登记建筑面积138412.81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198475.32平方米(具体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五)第二条第二款第1点中增加“(5)被征收人选择工交仓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需满足区域产业的相关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海峡科技园片一期(长青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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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峡科技园片一期(长青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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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作者:   

因公共利益需要,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拟对海峡科技园片一期(长青片)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29日依法公布了《海峡科技园片一期(长青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至2023年4月28日止,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人395户,方案征求意见期间,收到112户被征收人纸质反馈意见,112位被征收人在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网站提出意见。现将被征收人对方案提出意见整理如下:

(一)征收方案不合理;

(二)评估单价过低,住宅应为15000元/平方米及以上,门面应以市面价格进行评估计算;

(三)建筑面积补助标准过低,应按照1:1.5的倍数置换;

(四)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应按年为单位,一年起算,补偿单价应按30元/平方米/月计算;

(五)住宅类产权调换房源位置较偏僻,产权调换房源还应包括原地还建;

(六)有关过渡费,如面积置换,应以签字之日起到拿钥匙之日止;

(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基础上按50%的标准给予补助;

(八)不认同征收补偿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相关税费问题应由政府解决,百姓到手价为15000元/平方+公摊+各种等税后价金额;

(九)土地使用权宅基地补偿应写入文件中并进行补偿,补偿方案面积认定中应按一楼房屋占地面积加上前后左右空余占地面积之和的1:2(1:3)计算;

(十)对重症、残疾、孤寡、失独、双女户、独生子女、老人及困难人群应当给予补助或重新确定方案,属于农场职工的种地的农民应有额外补偿;

(十一)装修费应按各家实际装修情况进行补偿;如果不能确定价格应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十二)因住宅地址的变动原因,导致户口簿原农业户口变更为家庭户,对户口簿内人口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发放生活费。拆迁后项目落地要对居户每年按人头分红。门牌号也要进行补偿。每月给予社保及医疗补助。对于户口不在革新村但房子在革新村的,所有赔偿应一视同仁;

(十三)有营业执照的要另外增加补助,经营性补助标准过低;

(十四)各种置换房屋或涉及金钱的补贴应有执行时间表,超过时间应有滞纳金;

(十五)超小面积困难户应有补贴方案;

(十六)屋顶二次加盖的隔热、防水彩钢瓦,属房屋主体之外的附属物,应额外给予补偿,建议按照500元/平方进行补偿;

(十七)不认同房屋建筑面积依据建设年份按95%、90%、85%或重置价打折计算方案。

二、对征求意见的说明

(一)针对意见一“征收方案不合理”,补偿方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规定进行制定,并由区政府组织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统筹中心、长青街道办事处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

(二)针对意见二“评估单价过低,住宅应为15000元/平方米及以上,门面应以市面价格进行评估计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的规定,该项目目前处在预评估阶段,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房屋价值将由依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如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自评估结果公告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针对意见三“建筑面积补助标准过低,应按照1:1.5的倍数置换”,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的规定,该项目建筑面积补助属于顶格补助。

(四)针对意见四“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应按年为单位,一年起算,补偿单价应按30元/平方米/月计算”,该项目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征收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的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标准由征收决定作出后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

(五)针对意见五“住宅类产权调换房源位置较偏僻,产权调换房源还应包括原地还建”,房屋征收部门已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的规定,提供了就近地段的九坤·五环璟城的房源作为产权调换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六)针对意见六“有关过渡费,如面积置换,应以签字之日起到拿钥匙之日止”,补偿方案已经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签约搬迁之日起,预先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余的按季度支付,到预计交房之日止。若超过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之日,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按季度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七)针对意见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基础上按50%的标准给予补助”, 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该项目货币补助属于顶格补助。

(八)针对意见八“不认同征收补偿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相关税费问题应由政府解决,百姓到手价为15000元/平方+公摊+各种等税后价金额”,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单位房屋,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相关税费”的规定,具体税费减免事宜可咨询税务部门。

(九)针对意见九“土地使用权宅基地补偿应写入文件中并进行补偿,补偿方案面积认定中应按一楼房屋占地面积加上前后左右空余占地面积之和的1:2(1:3)计算”,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属于被征收人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所以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补偿时,已包含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十)针对意见十“对重症、残疾、孤寡、失独、双女户、独生子女、老人及困难人群应当给予补助或重新确定方案,属于农场职工的种地的农民应有额外补偿”,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等特殊生活困难家庭给予困难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补偿方案中已对低保、残疾、重症、失独等生活困难群体给予困难补助。

(十一)针对意见十一“装修费应按各家实际装修情况进行补偿;如果不能确定价格应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方案已明确“征收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价值在500元/平方米以内的(含500元/平方米)由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征收个人住宅超过500元/平方米或协商不成的以及征收非个人住宅的,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价值。”

(十二)针对意见十二“因住宅地址的变动原因,导致户口簿原农业户口变更为家庭户,对户口簿内人口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发放生活费。拆迁后项目落地要对居户每年按人头分红。门牌号也要进行补偿。每月给予社保及医疗补助。对于户口不在革新村但房子在革新村的,所有赔偿应一视同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均未规定对户口、门牌号进行额外补偿,亦未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社保及医疗补助或分红补偿。同时,按照补偿方案规定补偿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户口无关联。

(十三)针对意见十三“有营业执照的要另外增加补助,经营性补助标准过低”,补偿方案已经制定改变房屋用途补助,其标准符合《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本办法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

(十四)针对意见十四“各种置换房屋或涉及金钱的补贴应有执行时间表,超过时间应有滞纳金”,对于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补偿方案中规定“若超过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之日,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按季度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十五)针对意见十五“超小面积困难户应有补贴方案”,补偿方案已设置保底补偿及小户型住房困难补助。

(十六)针对意见十六“屋顶二次加盖的隔热、防水彩钢瓦,属房屋主体之外的附属物,应额外给予补偿,建议按照500元/平方进行补偿”, 该项目附属物的补偿将根据补偿方案的规定“构筑物补偿(含楼顶搭建、楼道等公共部分搭建、暗楼及外挑搭建等),按照其重置价给予补偿,重置价标准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七)对于意见十七“不认同房屋建筑面积依据建设年份按95%、90%、85%或重置价打折计算方案”,市房屋征收部门已制定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指导意见》,该项目未经登记补偿标准依据该指导意见结合东西湖区实际情况制定。针对重置价条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三、方案修改情况

(一)被征收人提出的1—16条意见不予采纳。

(二)根据第17条意见,删除“4.对2004年9月20日之后建成的建筑,按照重置价给予补偿。”条款。

(三)针对部分被征收人就自身特殊情况提出的个性化的具体问题、意见和要求,因不涉及补偿方案修改,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予以研究处理和解决。

(四)根据最新调查结果将补偿方案中第一条第三款中被征收房屋情况修改为“被征收人395户,征收总建筑面积336888.13平方米,其中已登记建筑面积138412.81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198475.32平方米(具体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五)第二条第二款第1点中增加“(5)被征收人选择工交仓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需满足区域产业的相关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海峡科技园片一期(长青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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