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拟对金银湖街严家渡小区片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7日依法公布了《金银湖街严家渡小区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至2022年5月7日止,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人18户,方案征求意见期间,收到1户被征收人纸质反馈意见,现将被征收人对方案提出意见整理如下:
(一)房屋征收调查结果遗漏了房屋部分面积以及房屋门前的鱼塘和树木。
(二)对于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不应当打折扣。
(三)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真正选择权, 房屋征收部门不能直接单方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四)《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产权调换房源备案价应当与被征收人房屋的补偿金额价格持平或者不低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取最高价格进行安置。
(五)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不合理,至少应当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六)对于房屋附属物补偿,按照重置价给予补偿不合理、不合法,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最终确定合理的评估价格,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单方指定具体的评估方法。
(七)对于附属设施补偿,缺少树木、鱼塘这些征收范围内的补偿项目,应当依法评估确定补偿费。
(八)对于按期签约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10%给予奖励不合理,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有必要把奖励费用提升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20%。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2%给予奖励不合理,有必要把奖励费用提升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20%。
(九)对于建筑面积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给予建筑面积补助不合理,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居住权益,有必要把面积补助提升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
二、对征求意见的说明
(一)针对意见一“房屋征收调查结果遗漏了房屋部分面积以及房屋门前的鱼塘和树木”,系对调查结果的意见,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与实施单位金银湖街道办事处联系进行现场复核。
(二)针对意见二“对于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不应当打折扣”,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参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历史遗留未登记建筑补偿指导意见》(武房土征发〔2018〕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相关规定。
(三)针对意见三“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真正选择权, 房屋征收部门不能直接单方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现阶段为预评估,作出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将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的,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予以公证。”的规定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四)针对意见四“《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产权调换房源备案价应当与被征收人房屋的补偿金额价格持平或者不低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取最高价格进行安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针对意见五“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不合理,至少应当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意见无法律依据支持。
(六)针对意见六“对于房屋附属物补偿,按照重置价给予补偿不合理、不合法,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最终确定合理的评估价格,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单方指定具体的评估方法”,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第五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中涉及的构筑物,按照其重置价给予补偿,重置价标准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针对意见七“对于附属设施补偿,缺少树木、鱼塘这些征收范围内的补偿项目,应当依法评估确定补偿费”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征收范围内确实存在上述项目,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价格。
(八)针对意见八“对于按期签约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10%给予奖励不合理,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有必要把奖励费用提升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 20%。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2%给予奖励不合理,有必要把奖励费用提升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20%。”,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第五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的规定,该项目按期签约奖励属于顶格奖励。
(九)针对意见九“对于建筑面积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给予建筑面积补助不合理,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居住权益,有必要把面积补助提升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该项目建筑面积补助属于顶格奖励。
三、方案修改情况
(一)被征收人所提出的第1—9条意见不予采纳。
(二)根据最新调查结果将第一条第三款中被征收房屋情况修改为“被征收人18户,征收总建筑面积3131.27平方米,其中已登记建筑面积1203.71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1927.56平方米”。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