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空港大道道路整治改造(一零七国道至金山大道)道路工程是军运会保障线路综合提升项目,因公共利益需要,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拟对临空港大道道路整治改造(一零七国道至金山大道)道路工程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公布了《临空港大道道路整治改造(一零七国道至金山大道)道路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28日止,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人30户,方案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认为该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并对方案提出8点意见:
(一)方案中产权调换房源不应该是东顺擎天的门面。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应打折来计算。
(三)方案中没有明确房屋价值、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金额。
(四)按期签约奖励的条件不合规不合理;不应区别对待选择货币补偿还是房屋置换的被征收人;设立的签约搬迁奖励条件不合理,并对此提出意见。
(五)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的面积应为:现有面积*1.29。
(六)产权调换房源应提供中心商圈一楼临街门面,且应有2-3处房源以供选择。
(七)产权置换的应考虑:新门面交付前的过渡补偿费。
(八)货币补偿应参照东西湖区中心广场(五支沟)的一楼临街(临空港大道、东吴大道)商铺销售价格,希望值是:每平方货币补偿单价为:13万元/平方米。
二、对征求意见的说明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时点评估确认,不存在部分被征收人认为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缩水和贬值的情形。
(二)因原武汉市东西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所建房屋无任何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未经登记建筑。参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指导意见》和关于研究吴家山街海口村片等3个项目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及处理工作的纪要的相关规定, 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间建成的,按照无证商业用途价值的90%给予补偿”。
(三)房屋价值、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依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方案中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均有按期签约搬迁奖。签订补偿协议并计算出补偿结果即可视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此时被征收人按照实施办法和补偿协议已有搬迁义务。同时签约搬迁奖励已在补偿协议中约定,履行约定义务则可获得约定奖励,此程序也是补偿费用支付的正常财务流程,该意见不符合规定,也不符合财务流程。
(五)因为被征收房屋全为非住宅,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相关征收政策对非住宅没有建筑面积补助的规定。
(六)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选择,需要参考全区的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目前该项目中并没有其它中心商圈一楼门面提供选择。《方案》中结算方式已有明确“商业及办公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七)根据相关征收政策法规及方案,对于非住宅用途的被征收房屋,没有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提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作为停产停业期限的补偿。
(八)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方案修改情况
被征收人所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