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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西湖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1-17 09:28 来源: 区统计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各街(办事处、园区)、常青花园经济普查办公室,区经济普查各成员单位及内设各工作组:

现将《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各普查责任单位经济普查办公室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全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鄂政发〔2007〕8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武政【2008】19号)及《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区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08】13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是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区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区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区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 区统计局、区经贸委、市委宣传部、 区教育局、 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区工商联、 区科技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国土资源、区房产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局、区卫生局、区编办、区工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广播电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全区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  办公室组成单位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办公室组成单位职责分工按照《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执行。

第二章  办公室组成及其岗位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  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办公室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下设9个工作组,分别是统计执法组、综合宣传组、业务指导组、业务一组、业务二组、业务三组、业务四组、数据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职责按照《东西湖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内设工作组及职责分工》(东经普办【2008】3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办公室成员和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参与普查阶段的督导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区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有关工作。

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全区经济普查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安排办公室有关成员列席。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有关成员组成,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办公室内设各组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十四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宣传组负责,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起草由相关的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第十五条  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两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

第四章  公文行文、审批、印发及归档

第十六条  办公室行文种类分为:请示、报告、通知(东经普办文)、函(东经普办函)、通告、《东西湖区普查》简报等六种。

第十七条  办公室文件的批办工作由综合宣传组归口存档管理。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单位(各组)负责人审核。

发文如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属重大事项,应由主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报区政府、区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或上级经普办的文件,由主任签发。办公室发布的决定和有关规章,由主任签署。各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的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八条  公文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对报送签发的文稿进行认真审核,并亲自签报,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签报。

公文签发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公文内容;如需改动,须征得签发人同意。

第十九条  办公室公文的发送范围:

1.请示: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2.报告: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3.通知:发送各区普查机构,市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范围可根据内容随时调整。

4.函:发送函中商洽工作的地方、部门、单位或个人。

5.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6.《东西湖区普查》简报:主要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以及各街(办事处、园区)普查机构,区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办公室公文由公文承办单位负责印制发送。

公文承办单位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或对外公布,须经分管副主任批准。

公文承办单位负责在公文发送后的3天内向综合宣传组归档由签批人手签的签批原件1份,纸介质印刷成品文件2份。

第二十一条  来函的接收、编号、传递、分办和归档由综合宣传组负责。凡区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区直有关部门和各街(办事处、园区)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综合宣传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督促。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内部实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由提出请示或报告的单位(各组)主要负责人审批,请示一般只呈报分管主任或副主任。重要请示、报告须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在审批公文和内部请示或报告时,对一般性文件和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主管工作组呈报的请示,要签批明确意见。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宣传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六章  外出报告和考勤制度

第二十六条  副主任外出,事前需向主任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综合宣传组应随时掌握主任、副主任外出的主要情况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各内设工作组组组长外出,事前需向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并指定一位组员主持处理其外出期间本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组成员外出,需经组长批准,在外出期间的有关工作情况,应及时向组长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综合宣传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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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西湖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1-17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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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办事处、园区)、常青花园经济普查办公室,区经济普查各成员单位及内设各工作组:

现将《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各普查责任单位经济普查办公室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全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鄂政发〔2007〕8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武政【2008】19号)及《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区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08】13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是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区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区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区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 区统计局、区经贸委、市委宣传部、 区教育局、 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区工商联、 区科技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国土资源、区房产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局、区卫生局、区编办、区工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广播电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全区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  办公室组成单位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办公室组成单位职责分工按照《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执行。

第二章  办公室组成及其岗位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  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办公室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下设9个工作组,分别是统计执法组、综合宣传组、业务指导组、业务一组、业务二组、业务三组、业务四组、数据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职责按照《东西湖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内设工作组及职责分工》(东经普办【2008】3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办公室成员和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参与普查阶段的督导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区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有关工作。

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全区经济普查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安排办公室有关成员列席。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有关成员组成,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办公室内设各组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十四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宣传组负责,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起草由相关的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第十五条  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两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

第四章  公文行文、审批、印发及归档

第十六条  办公室行文种类分为:请示、报告、通知(东经普办文)、函(东经普办函)、通告、《东西湖区普查》简报等六种。

第十七条  办公室文件的批办工作由综合宣传组归口存档管理。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单位(各组)负责人审核。

发文如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属重大事项,应由主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报区政府、区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或上级经普办的文件,由主任签发。办公室发布的决定和有关规章,由主任签署。各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的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八条  公文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对报送签发的文稿进行认真审核,并亲自签报,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签报。

公文签发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公文内容;如需改动,须征得签发人同意。

第十九条  办公室公文的发送范围:

1.请示: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2.报告: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3.通知:发送各区普查机构,市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范围可根据内容随时调整。

4.函:发送函中商洽工作的地方、部门、单位或个人。

5.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6.《东西湖区普查》简报:主要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以及各街(办事处、园区)普查机构,区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办公室公文由公文承办单位负责印制发送。

公文承办单位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或对外公布,须经分管副主任批准。

公文承办单位负责在公文发送后的3天内向综合宣传组归档由签批人手签的签批原件1份,纸介质印刷成品文件2份。

第二十一条  来函的接收、编号、传递、分办和归档由综合宣传组负责。凡区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区直有关部门和各街(办事处、园区)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综合宣传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督促。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内部实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由提出请示或报告的单位(各组)主要负责人审批,请示一般只呈报分管主任或副主任。重要请示、报告须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在审批公文和内部请示或报告时,对一般性文件和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主管工作组呈报的请示,要签批明确意见。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宣传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六章  外出报告和考勤制度

第二十六条  副主任外出,事前需向主任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综合宣传组应随时掌握主任、副主任外出的主要情况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各内设工作组组组长外出,事前需向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并指定一位组员主持处理其外出期间本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组成员外出,需经组长批准,在外出期间的有关工作情况,应及时向组长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综合宣传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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