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房发〔2012〕195号
各区房管局,市住房保障中心:
为认真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关爱关怀工作的通知》(武办文〔2012〕57号)精神,根据《武汉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2号令)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计划生育特扶特殊家庭(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纳入配房租赁轮候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保障范围和界定标准
纳入廉租住房配房租赁范围优先予以保障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系指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评定确认,纳入我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并取得廉租住房配房租赁资格的家庭。
纳入廉租住房配房租赁范围优先予以保障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二)申请家庭现无存活子女。
二、申请办理程序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由各区计生委核发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
(二)取得配房租赁资格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各区按照《武汉市廉租住房配房租赁评分排序实施细则》评分排序,优先纳入当年廉租住房配房租赁范围轮候配房。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排序规定确定年度配房租赁轮候顺序的,维持原轮候顺序不变。
三、有关要求
(一)传达贯彻文件精神。各区房管部门要及时向辖区街道、社区传达贯彻武办文〔2012〕57号文件精神和有关具体操作规定,促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二)切实落实关爱政策。各区房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市委、市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爱关怀政策落到实处。
(三)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要完善住房保障统计工作制度,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房保障情况纳入统计范围,指导各区房管部门做好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二O一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