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 2026-01-01 09:00 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委托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所在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165号

法定代表人:张玲         

受委托单位: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监督所)

所在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径西三路33号

负责人:陶志阳

一、委托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1月5日卫生部令第3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中规定的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局)依法委托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监督所)在东西湖辖区内履行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职能。

二、委托项目

1.实施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2.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消毒产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3.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4.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6.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做好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督察督办。

7.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业务指导、督导。

8.受理对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9.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10.上述涉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部门规章等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三、委托权限

1.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责。

2.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3.在执法监督检查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

四、适用范围

依照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区卫生健康局委托范围内实施执法监督职权。

五、委托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六、法律责任

1.受委托人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处理相关问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超越委托范围行使行政职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人承担,受委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

2.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处理受托事项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2月31日

受委托单位: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监督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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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 2026-01-01 09:00

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    作者:   

委托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所在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165号

法定代表人:张玲         

受委托单位: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监督所)

所在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径西三路33号

负责人:陶志阳

一、委托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1月5日卫生部令第3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中规定的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局)依法委托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监督所)在东西湖辖区内履行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职能。

二、委托项目

1.实施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2.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消毒产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3.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4.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6.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做好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督察督办。

7.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业务指导、督导。

8.受理对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9.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10.上述涉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部门规章等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三、委托权限

1.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责。

2.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3.在执法监督检查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

四、适用范围

依照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区卫生健康局委托范围内实施执法监督职权。

五、委托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六、法律责任

1.受委托人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处理相关问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超越委托范围行使行政职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人承担,受委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

2.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处理受托事项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2月31日

受委托单位: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监督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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