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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西湖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2014〕7号

发布时间: 2015-05-08 10:51 来源: 无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东政办〔20147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西湖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产业园区(管理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东西湖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10

东西湖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突发重大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重大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的通知》、《武汉市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东西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和文件。

1.3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1.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用于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致病(死)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社会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按照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一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④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3.2  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用于因药品质量或者不良反应引起的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按照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一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故:

①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②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③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④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二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药品安全事故:

①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

②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③短期内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因同一药品发生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④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比较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三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比较重大药品安全事故:

①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

②短期内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③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药品安全事故(四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重大药品安全事故:

①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

②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发生在东西湖区范围内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区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一旦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科学果断地进行处置,抢救伤员,消除隐患,并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

预防为主、防治并重。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积极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预测、预警工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预案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科学严谨、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2.1  组织体系

2.1.1 指挥机构

成立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委(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宗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水务局、区文体广电局、区民政局、区监察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等。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区专业应急指挥部成员。

2.1.2  办事机构

区专业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应急处置工作组。

2.2  职责分工

2.2.1  区专业应急指挥部职责

1)制订和完善全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定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则;

2)负责对全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调度、救援、调查和善后处理;

3)检查督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应急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领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蔓延;

4)负责全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批准其办公室及工作组提交的工作报告;

5)完成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或者其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工作任务。

2.2.2  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区专业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区专业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协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组织修订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配套规范;

3)负责与市食品、药品安全专家组联络,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等级认定提供决策建议;

4)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综合和有关情况的上报工作。在调查处理组或者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时反馈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信息的基础上,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总结等文字材料,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负责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培训、演练等工作;

6)完成区专业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区专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在区专业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受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委托,会同区监察局、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开展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控制问题药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培训和演练。负责组织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及酒类商品流通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控制有毒有害食品。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因初级农产品或水产品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控制有毒有害食品;依法开展对生猪私屠滥宰查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驯养野生动物等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组织、储备和供应。

区教育局: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区城乡建设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建筑工地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及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区城管委(环保局):开展对违法占道经营的食品、饮食点(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及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和必要的交通管制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及管理。

区民宗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清真食品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确保交通工具及时到位、正常运行。

区文体广电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景区饭店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在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水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饮用水污染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民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有关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救助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及其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各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未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街道、办事处,必要时应服从区专业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支援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2.2.4  各工作组职责

根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性质、类别及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医疗救护、新闻报道、安全保卫、调查处理、物资供应、环境处理和善后处理等7个工作组。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其分管副主任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设置急救场所,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助新闻报道组向社会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情况及救护处理信息。

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其分管新闻工作的副部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把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安排新闻媒体就涉嫌有毒有害食品、问题药品的流向、危害等情况及时向公众披露,以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其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人员的立案侦查。

调查处理组:由区专业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情况,确定牵头单位、相关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协助新闻报道组发布食品、药品消费警示。对食品质量案件,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确定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药品质量案件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

物资供应组: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所需物资的组织、储备工作,并确保及时、有效供应。

环境处理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控制污染的扩散,降低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进行监控。

善后处理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依照有关政策做好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救助工作。

3  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信息监测

建立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预警体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探索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逐步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分析研究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整理,并及时传递食品、药品安全综合信息。

3.2  预警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对可能引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应及时采取预警措施。发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隐患后,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预警。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预警的机关等。

3.3  事故报告

3.3.1  报告范围及联系电话

本预案所称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均在应当报告之列。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电话:02783257030(工作日)、1880276770724小时);传真:83257031 

3.3.2  报告方式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事故信息。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在积极实施和参与救助的同时,要立即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直接向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紧急救援,并迅速将事故的性质以及造成的影响等情况向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分别向区专业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

3.3.3  责任报告单位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有报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义务。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

任何单位和部门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3.3.4  报告时限要求

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后半小时内向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重大、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0分钟内向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5  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事故报告以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并以书面方式补报。初次报告应尽可能详尽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伤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及趋势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此类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

在本区管辖范围内,一旦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示指挥长是否启动本预案。根据指挥长指令,启动预案。区专业应急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应当在事故现场办公,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挥应急处理工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区专业应急指挥部有关工作组应立即行动,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

4.2  信息发布

在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组织下,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参与事故信息发布规则,一般情况下,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区应急办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信息发布规则,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概况等),及时采用适当的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4.3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具备下列条件的,由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确认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重新恢复正常状态;

2)有关部门已实施并继续采取保护公众免受事故带来影响的有效措施;

3)己责成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事故恢复计划,并正处于恢复之中。

4.4  总结与奖惩

1)应急状态结束后,根据事故等级,由区专业应急指挥部依法组成调查组,依照法定程序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对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2)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要在应急响应终结后及时进行总结(包括对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查处),并书面报告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完成应急处理工作总结报告,经区专业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事故情况,延误处置的;

在处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相互推诿,或者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其他危害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

5  应急保障

5.1  医疗救护保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确定若干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建立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救治物资,保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医务人员能立即赶赴现场,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5.2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时,相关部门应立即通知所属检测机构或者协调本系统的检测机构采集样本,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5.3  物资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处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所需物资、交通工具、设备设施、通信指挥工具等储备,加强培训演练,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由审计部门监督和评估。

5.4  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普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应急能力。

6  附则

(一)本预案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东西湖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废止。

(三)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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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西湖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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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20147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西湖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产业园区(管理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东西湖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10

东西湖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突发重大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重大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的通知》、《武汉市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东西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和文件。

1.3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1.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用于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致病(死)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社会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按照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一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④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3.2  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用于因药品质量或者不良反应引起的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按照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一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故:

①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②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③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④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二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药品安全事故:

①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

②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③短期内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因同一药品发生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④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比较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三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比较重大药品安全事故:

①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

②短期内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③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药品安全事故(四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重大药品安全事故:

①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

②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发生在东西湖区范围内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区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一旦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科学果断地进行处置,抢救伤员,消除隐患,并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

预防为主、防治并重。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积极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预测、预警工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预案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科学严谨、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2.1  组织体系

2.1.1 指挥机构

成立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委(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宗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水务局、区文体广电局、区民政局、区监察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等。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区专业应急指挥部成员。

2.1.2  办事机构

区专业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应急处置工作组。

2.2  职责分工

2.2.1  区专业应急指挥部职责

1)制订和完善全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定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则;

2)负责对全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调度、救援、调查和善后处理;

3)检查督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应急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领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蔓延;

4)负责全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批准其办公室及工作组提交的工作报告;

5)完成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或者其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工作任务。

2.2.2  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区专业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区专业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协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组织修订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配套规范;

3)负责与市食品、药品安全专家组联络,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等级认定提供决策建议;

4)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综合和有关情况的上报工作。在调查处理组或者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时反馈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信息的基础上,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总结等文字材料,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负责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培训、演练等工作;

6)完成区专业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区专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在区专业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受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委托,会同区监察局、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开展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控制问题药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培训和演练。负责组织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及酒类商品流通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控制有毒有害食品。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因初级农产品或水产品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控制有毒有害食品;依法开展对生猪私屠滥宰查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驯养野生动物等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组织、储备和供应。

区教育局: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区城乡建设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建筑工地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及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区城管委(环保局):开展对违法占道经营的食品、饮食点(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及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和必要的交通管制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及管理。

区民宗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清真食品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确保交通工具及时到位、正常运行。

区文体广电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景区饭店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在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水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饮用水污染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民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有关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救助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及其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各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未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街道、办事处,必要时应服从区专业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支援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2.2.4  各工作组职责

根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性质、类别及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医疗救护、新闻报道、安全保卫、调查处理、物资供应、环境处理和善后处理等7个工作组。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其分管副主任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设置急救场所,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助新闻报道组向社会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情况及救护处理信息。

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其分管新闻工作的副部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把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安排新闻媒体就涉嫌有毒有害食品、问题药品的流向、危害等情况及时向公众披露,以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其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人员的立案侦查。

调查处理组:由区专业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情况,确定牵头单位、相关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协助新闻报道组发布食品、药品消费警示。对食品质量案件,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确定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药品质量案件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

物资供应组: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所需物资的组织、储备工作,并确保及时、有效供应。

环境处理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控制污染的扩散,降低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进行监控。

善后处理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依照有关政策做好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救助工作。

3  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信息监测

建立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预警体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探索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逐步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分析研究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整理,并及时传递食品、药品安全综合信息。

3.2  预警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对可能引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应及时采取预警措施。发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隐患后,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预警。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预警的机关等。

3.3  事故报告

3.3.1  报告范围及联系电话

本预案所称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均在应当报告之列。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电话:02783257030(工作日)、1880276770724小时);传真:83257031 

3.3.2  报告方式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事故信息。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在积极实施和参与救助的同时,要立即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直接向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紧急救援,并迅速将事故的性质以及造成的影响等情况向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分别向区专业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

3.3.3  责任报告单位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有报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义务。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

任何单位和部门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3.3.4  报告时限要求

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后半小时内向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重大、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0分钟内向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5  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事故报告以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并以书面方式补报。初次报告应尽可能详尽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伤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及趋势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此类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

在本区管辖范围内,一旦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示指挥长是否启动本预案。根据指挥长指令,启动预案。区专业应急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应当在事故现场办公,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挥应急处理工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区专业应急指挥部有关工作组应立即行动,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

4.2  信息发布

在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组织下,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参与事故信息发布规则,一般情况下,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区应急办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信息发布规则,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概况等),及时采用适当的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4.3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具备下列条件的,由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确认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重新恢复正常状态;

2)有关部门已实施并继续采取保护公众免受事故带来影响的有效措施;

3)己责成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事故恢复计划,并正处于恢复之中。

4.4  总结与奖惩

1)应急状态结束后,根据事故等级,由区专业应急指挥部依法组成调查组,依照法定程序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对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2)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要在应急响应终结后及时进行总结(包括对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查处),并书面报告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区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完成应急处理工作总结报告,经区专业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事故情况,延误处置的;

在处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相互推诿,或者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其他危害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

5  应急保障

5.1  医疗救护保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确定若干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建立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救治物资,保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医务人员能立即赶赴现场,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5.2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时,相关部门应立即通知所属检测机构或者协调本系统的检测机构采集样本,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5.3  物资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处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所需物资、交通工具、设备设施、通信指挥工具等储备,加强培训演练,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由审计部门监督和评估。

5.4  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普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应急能力。

6  附则

(一)本预案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东西湖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废止。

(三)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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