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2014〕52号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产业园区(管理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近年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认真履行政务值守职责,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为保证政府工作正常高效运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全区政务值班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信息上报不及时。少数部门和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存在迟报、漏报、瞒报现象;有的部门和单位只处置事件不上报信息。二是信息质量有待提高。有的信息关键要素不全,格式不规范,信息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信息的续报、终报也不及时。三是少数部门和单位政务值班工作落实不到位。少数部门和单位政务值班工作存在脱岗、安排门卫或者临时人员值班的现象,值班人员业务不熟悉,不能正确使用值班设备等;有的值班电话打不通或者长时间无人接听。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信息报送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各部门和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送信息,有利于引导舆情,防止炒作,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事件)的发生和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和谐发展。为此,各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切实解决好当前应急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确保全区应急管理工作高效运转,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保障。 二、把握信息报送的内容和方式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达到《东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试行)》(附后)规定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内容,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报告。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也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报告。视紧急程度和相关要求,可通过电话、短信、传真、互联网、书面材料等方式报告。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敏感对象、敏感地点、敏感时间,或者可能演化成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尤其是已引起或者即将引起舆情关注的信息,可以不受《东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试行)》规定限制,应当及时予以上报。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内容要客观真实、简明扼要、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进展、可能衍生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四)各部门和单位通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同时报送图片、视频信息,提高信息报送的速度和质量。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送。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五)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专人)要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当明确信息报告人员,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送。 三、明确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 (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所在街、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必须及时向所在街、办事处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送相关信息。 (二)各街、办事处负责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报送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四、严格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凡是发生在本街、办事处、本部门和系统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所在街、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核实并第一时间上报区人民政府,上报时间距接报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距事发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分钟。事件发生后,要边处置边报告。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口头或者发送手机短信报告,并及时报送书面信息。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与事发现场建立固定联络渠道,现场指挥部要指定专门联络人,以便及时掌握现场处置情况,续报重要信息。必要时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三)对区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意见,要迅速传达落实到位,并及时回告办理情况及结果。对区人民政府应急办要求按时核实的信息,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回复。 (四)对达到《东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当按时限要求进行报告,超过时限要求1小时的,作迟报处理;超过时限要求12小时的,作漏报处理;超过时限要求24小时的,作瞒报处理。 五、拓宽信息报送的渠道 (一)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收集、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要注意从互联网和其他媒体报道中获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予以核实,并视情况进行报送。 (二)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受公众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认真进行核实,并视情况进行报送。 (三)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加强对政务值班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 (一)健全政务值班工作制度。要完善各项值班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24小时有专人值守、有领导带班。节假日期间,带班领导必须24小时在岗带班,及时处理紧急事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将不定期对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并定期在全区通报。 (二)完善政务值班工作机制。要按照建立政务快捷反应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值班工作流程,明确政令办理程序,即接即办、限时办结、按时反馈。要建立非常态下的值守应急工作机制,遇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任务,能及时充实值班力量,启动相应应急工作机制,确保处置有序、运转高效。 (三)加强政务值班工作力量。要选派政治敏锐性高、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综合分析和协调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值班岗位,逐步提高值班工作专业化水平。要不断改善值班工作条件,配齐必需的设施设备,特别是值班电话必须是固定电话,白天、夜间必须同一机号,值班室必须配备专用传真机,值班电话严禁设置呼叫转移。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尽可能整合政务值班和应急处置力量,尽量做到统一人员机构、统一调度指挥。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和单位所属需值班备勤的派出机构及二级单位值班情况的定期检查,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 (四)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依据应急预案和本通知的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和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具体方法,把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要加强对基层信息报送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提高信息报送质量;要认真落实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查找薄弱环节,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要安排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此项工作,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 七、加大政务值班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督促检查力度 各部门和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对本部门和单位政务值班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开展一次自查,重点检查政务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值班人员是否在岗,领导带班制度是否落实,值班设施设备是否完备,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和报送机制是否建立、渠道是否畅通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将进一步健全政务值班抽查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通报制度,定期进行通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不落实政务值班工作或者迟报、漏报、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东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试行) 一、社会安全类 (一)社会群体性事件、影响较大的治安及刑事案件 1.由各种原因引发的暴乱、骚乱事件; 2.发生打、砸、抢、烧行为的群体事件和持械斗殴事件; 3.游街、游行,出现堵塞主干道或者跨江、跨湖桥梁等行为的群体事件; 4.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凶杀案件; 5.社会影响较大的涉枪案件; 6.学校师生、工厂企业工人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罢工、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 7.学校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1人以上的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8.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各类较大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涉疆涉藏事件; 9.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踩踏事件; 10.涉国家、省、市、区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名誉的事件; 11.集聚赴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办公场所上访或发生赴京上访事件; 12.上访群众1人以上自杀、自焚事件; 13.散布谣言并引起社会恐慌和群众非理性行为的社会事件; 14.其他应当报告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者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事件; 2.利用核爆炸、大规模核辐射进行袭击或者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事件;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国家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桥梁隧道、公众聚集场所、江河堤防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及主要军事军工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事件; 4.袭击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事件; 5.袭击在区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无辜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事件; 6.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公汽、客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事件; 7.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核爆炸、核辐射,对跨江、跨湖桥梁等进行大规模恐怖袭击和破坏的事件; 8.威胁在航空器、火车、轨道交通、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聚集场所或者国家机关办公楼安放并引爆炸弹的事件; 9.其他应当报告的恐怖袭击事件。 (三)涉外事件 1.境外发生涉及我区人员受伤或死亡的突发事件; 2.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区驻境外机构和人员及财产一定损失的突发事件; 3.造成外国驻区有关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4.外国人在我区非正常死亡事件; 5. 其他应当报告的涉外突发事件。 (四)旅游突发事件 1.区内涉外、涉侨、涉港澳台游客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受伤的旅游突发事件; 2.本区公民出国(境)旅游时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受伤的旅游突发事件; 3.本区公民在国内旅游时2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的旅游突发事件; 4.其他应当报告的旅游突发事件。 (五)粮食应急事件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应当报告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突发事件。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1.造成1人以上死亡、失踪的安全事故; 2.造成3人以上受伤、中毒的安全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200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10人以上住院观察治疗的事故; 5.发生在高层建筑、地铁、轻轨、公汽、客车、船舶、大型商业体、医院、学校、车站、码头、港口、通信站、广播电视台、变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桥梁、危化品库、油气站、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事机构、政府机关及附近建筑物等敏感区域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事故,以及危及上述重要场所和设施的安全事故; 6.天然气、液化气、石油泄露及爆炸、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和电力设施事故; 7.发生在跨江、跨湖桥梁的交通或者火灾事故,或可能引起交通拥堵的社会治安案件、交通事故; 8.导致全区供气系统发生500户以上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停止供气的事故; 9.导致全区供水系统发生500户以上的居民、连续18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事故,DN500 以上主供水管破损事件; 10.公汽、地铁、轻轨等主要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火灾、脱轨、碰撞、设备故障、人员伤亡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 11.其他可能引起全社会或者新闻媒体关注的安全事故。 (二)铁路行车事故 1.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5000人以上铁路沿线群众的铁路行车事故; 4.其他应当报告的铁路行车事故。 (三)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 1.发生影响1000户以上居民用电的大面积停电事故,持续时间达6小时以上对人民群众生活、社会正常秩序、城市公共安全等构成较大影响; 2.10KV以下的电力生产发生较大事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出现危机,对电网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3.引起新闻媒体关注的停电事故或者其他敏感的电力安全生产事故; 4.其他应当报告的大面积停电事故。 (四)水上突发事件 1.汉江东西湖段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受伤的水上突发事件; 2.对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4.汉江东西湖段发生船舶相撞、沉没、火灾、爆炸等水上突发事件; 5.汉江东西湖段发生船只撞击桥墩事件; 6.其他发生在水上的突发事件。 (五)环境污染事故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受伤,或者10人以上中毒的环境污染事故; 2.4、5类以上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过程中,造成意外事故,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危害的事故; 4.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 三、公共卫生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腺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2.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者群体性不良反应,总人数在50人以上,或者出现人员死亡; 5.1次发生急性中毒9人以下,或者死亡1人以上; 6.其他应当报告的突发疫情。 (二)动物疫情 1.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较大动物疫情; 2.在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外来动物疫情,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有发生;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动物疫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发生疫情,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动物疫情事件; 4.人畜共患病疫情,如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链球菌病、炭疽等,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动物疫情事件; 5.其他应当报告的可疑动物疫情事件。 (三)食品安全事件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中毒的食品安全事件;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食品安全事件; 3.其他应当报告的食品安全事件。 (四)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群体性不良事件 1.出现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5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群体不良反应中出现1例以上死亡病例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群体性不良事件; 2.发生人数超过30人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者伴有滥用行为,群体不良反应中出现死亡病例,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其他严重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群体性不良事件; 3.发生人数超过20人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者伴有滥用行为,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其他严重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群体性不良事件; 4.其他应当报告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群体性不良事件。 (五)学校公共卫生事件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或者出现1人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血吸虫急性感染、10例手足口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者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者不良反应; 5.因学校实验室(或者工厂)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6.其他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汉江、府河发生较大洪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低于保证水位); 2.汉江、府河同时发生一般洪水(水位超过设防水位,低于警戒水位); 3.大中型河流发生大洪水或者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低于保证水位); 4.汉江干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较大险情或者一般支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重大险情; 5.多条主干道同时发生较大面积渍水; 6.发生中度以上干旱; 7.由地震、恐怖活动引发涉水工程设施险情或者由其衍生的其他突发性灾害; 8.其他应当报告的水旱灾害。 (二)气象灾害 1.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7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2.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7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7级以上,或者阵风6—7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3.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7级以上,或者阵风6—7级并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4.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5.慈惠国家气象观测站连续3天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且预计未来3天高温天气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6.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的气象灾害; 7.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8.出现对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冻雨、结冰并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9.24小时内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霾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霾天气且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10.其他应当报告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1.发生在我区2.5级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我区小于2.5级,但产生局部震感的地震; 3.发生在外省、市,但我区有震感的地震; 4.其他应当报告的可能与地震有关的信息。 (四)地质灾害 1.发生在敏感地段或者人口密集地区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 2.造成1人以上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4.其他应当报告的突发地质灾情。 (五)森林火灾 1.造成1人以上重伤、死亡、失踪、被困或者2人以上受伤的森林火灾; 2.受害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6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6.其他应当报告的森林火灾。 注:本标准中所有“以上”包含该起始基数,如“死亡、失踪1人以上”包含1人。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