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零售监督检查
检查制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检查标准:持续强化药品零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规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挂靠、计算机数据虚假录入、违法网络销售药品、含兴奋剂药品等为重点开展靶向整治。药品零售企业年度监管至少全覆盖1次。
检查结果:2021年累计出动执法人员552人次,检查药品零售企业276家次。
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检查制度:《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检查标准:严格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规定,对实施三级监管的经营企业一年1次全覆盖现场检查;对实施二级监管的经营企业(除三级监管以外的批发企业)每两年至少1次的全覆盖现场检查;对实施一级监管的经营企业(除三级监管以外的零售企业)按照年度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取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三年内达到全覆盖。
检查结果:2021年累计出动执法人员676人次,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338家次。
三、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检查制度:《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检查标准: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管工作安排,摸清辖区监管底数,开展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强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现场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假冒套号、未注册备案、违法宣称疗效和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美容、美发机构等重点区域、面膜类、烫染发类、进口类、婴幼儿类等重点品种的日常监管,确保辖区公众用妆安全。对辖区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按照年度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监督检查,每两年至少1次全覆盖。
检查结果:2021年累计出动执法人员76人次,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38家次。
四、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检查标准:以公立医疗机构集采中选品种药品(特别是低价中标品种、大幅降价品种)、特殊药品、冠状支架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入库、贮存、出库、使用行为,特别是特药的处方行为。坚决防止出现特殊药品流弊现象,一旦发生流弊,要加强对流弊案件的行刑衔接。对辖区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年度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对其他医疗机构按照年度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监督检查,每两年至少1次全覆盖。
检查结果:2021年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56人次,完成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现场检查60家次、疫苗接种单位和区疾控中心现场检查18家次,新冠疫苗接种点现场检查58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