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零售监督检查
检查制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检查标准:持续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集采中选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中药配方颗粒等品种追溯检查,严防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重点对零售经营企业开展网络销售行为进行监管,严查销售禁售药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企业数量不少于辖区药店总数30%,其中对进行网络销售药店实施全覆盖检查。
检查结果:2023年累计出动执法人员806人次,检查药品零售企业403家次。
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检查制度:《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检查标准:严格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规定,对实施四级监管的经营企业,全年开展全项目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监管覆盖率达100%;对三级监管的经营企业,全年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监管覆盖率达100%;二级监管的经营企业,全年监督覆盖率达到50%,两年实现全覆盖。一级监管的经营企业,全年监督覆盖率达到25%,四年实现全覆盖。
检查结果:2023年累计出动执法人员836人次,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418家次。
三、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检查制度:《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检查标准:监督检查辖区企业总数每年不得少于50家(含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中对美容美发机构(含生活美容院)、母婴用品店各不少于10家;对辖区大中型商超、化妆品专卖店等企业按20%比例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对举办展销会期间的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检查结果:2023年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2人次,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11家次。
四、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检查标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100%全覆盖监督检查。同时,对辖区内其他药品使用单位(私营医疗机构、卫生服务中心、诊所和村卫生室等)监督检查数量不少于辖区使用单位总数的50%,其中对涉嫌医院制剂网络非法销售的医疗机构实施全覆盖检查。对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疫苗预防接种单位组织开展年度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如涉新冠病毒疫苗储配、接种每半年检查1次。
检查结果:2023年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10人次,完成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现场检查36家次、疫苗接种单位和区疾控中心现场检查19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