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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养老服务建设和运营补贴标准

发布时间:2025-08-18 09:05 来源:区民政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现将《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武民政〔2022〕38号)明确养老服务相关补贴政策公布如下:

第一部分 补贴条件及标准

一、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建设补贴:

1.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且达到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的新(改)建和扩建(面积有增加、下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且经验收达到相关建设标准、布局和功能要求的新(改)建和扩建养老服务综合体;

3.经验收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要求的新(改)建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

4.经验收达到相关建设标准和功能要求的新(改)建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或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

5.经验收合格的新建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服务点)。

(二)补贴标准

1.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自有产权用房新建或扩建的养老床位,按照8000元/张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对利用租赁用房(租期5年及以上)新建或扩建的床位,按照5000元/张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2.对养老服务综合体新建或扩建的养老床位,按照10000元/张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3.对新(改)建的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按其用于室内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50%的标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建设补贴。

4.对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服务点),按照5(3)万元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综合体的建设补贴分3次拨付。建成后正常运营满6个月以上、年检合格的,拨付40%;正常运营满18个月以上、年检合格的,再拨付30%;正常运营满30个月以上、年检合格的,拨付余下30%。

二、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运营补贴:

1.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且补贴年度内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和欺老虐老、非法集资等行为,年检合格并按要求使用金民工程系统的民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综合体;

2.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正常运营,并开展社会老人代养服务的农村福利院;

3.参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并取得等级,且正常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包含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和养老服务综合体等;

4.正常运营的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服务点)、农村幸福院;

5.月累计服务时长30小时以上且生活照料服务不少于10个小时、康复护理服务不少于2次的家庭养老床位和因老人去世、住院治疗等原因暂停服务,当月累计服务总时长达到20小时的家庭养老床位。

(二)补贴标准

1.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综合体,根据其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及身体状况、农村福利院根据其代养社会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及身体状况,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所评定等级,给予相应运营补贴,其中:(1)未参加评定或评定无等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100元/张/月、失能老人200元/张/月;(2)评定为一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150元/张/月、失能老人250元/张/月;(3)评定为二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200元/张/月、失能老人300元/张/月;(4)评定为三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300元/张/月、失能老人400元/张/月;(5)评定为四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330元/张/月、失能老人430元/张/月;(6)评定为五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350元/张/月、失能老人450元/张/月。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其失能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按照机构评定等级,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运营补贴。

等级评定发生变动的,发放标准从变动的次月起计。对月入住不满15天的人员,标准按半月计;入住满15天及以上的,标准按整月计。

2. 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等级给予相应运营补贴,无等级的,不予补贴。评定为A级的5万元/年、AA级的8万元/年、AAA级的11万元/年、AAAA级的15万元/年、AAAAA级的20万元/年。等级发生变动的,次年补贴发放时执行变动相应标准。

3.对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服务点)、农村幸福院,分别按照2(2)万元/年、3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4.对家庭养老床位,按照3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第二部分 武汉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目录

一、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

(一)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五年以上房屋租赁或使用合同(自建产权举办的需提供房产证明、五年不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承诺);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4.属自建房屋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武汉市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1—1)。

(二)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补贴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利用国有资产或政府购买、租赁(租赁期限五年以上合同)证明材料;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4.收费实行普惠价格协议;

5.武汉市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1—1)。

(三)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年检合格证明材料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报告复印件;

3.代养老人入住协议书;

4.申报失能老人床位运营补贴的,提供由区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5.养老机构上年度报告书;

6.武汉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1—2)。

(四)养老服务综合体、农村福利院代养社会老人运营补贴

1.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报告复印件;

2.代养社会老人入住协议书;

3.申报失能老人床位运营补贴的,提供由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4.武汉市养老服务综合体(农村福利院)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1—3)。

二、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

(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

1.建设运营补贴申请书;

2.建设图纸或建设方案;

3.第三方专业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竣工决算审核(计)报告;

4.运营合同或项目协议、等级评定证书;

5.武汉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1—4、1—5)。

(二)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

1.建设运营补贴申请书;

2.武汉市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1—6、1—7)。

(三)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奖励运营补贴

依据武汉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对老年人基础信息、服务机构信息、评估机构信息、床位信息、设备信息、服务协议、服务数据、床位认定结果等申请补贴。

第三部分 办理工作

养老服务补贴由区民政局养老业务科室具体经办,咨询电话027-83255085,关于各类补贴具体办理流程、政策解答、办理时间等,可咨询经办部门详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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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养老服务建设和运营补贴标准

发布时间:2025-08-18 09:05

来源:区民政局   作者:  

现将《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武民政〔2022〕38号)明确养老服务相关补贴政策公布如下:

第一部分 补贴条件及标准

一、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建设补贴:

1.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且达到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的新(改)建和扩建(面积有增加、下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且经验收达到相关建设标准、布局和功能要求的新(改)建和扩建养老服务综合体;

3.经验收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要求的新(改)建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

4.经验收达到相关建设标准和功能要求的新(改)建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或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

5.经验收合格的新建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服务点)。

(二)补贴标准

1.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自有产权用房新建或扩建的养老床位,按照8000元/张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对利用租赁用房(租期5年及以上)新建或扩建的床位,按照5000元/张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2.对养老服务综合体新建或扩建的养老床位,按照10000元/张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3.对新(改)建的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按其用于室内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50%的标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建设补贴。

4.对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服务点),按照5(3)万元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综合体的建设补贴分3次拨付。建成后正常运营满6个月以上、年检合格的,拨付40%;正常运营满18个月以上、年检合格的,再拨付30%;正常运营满30个月以上、年检合格的,拨付余下30%。

二、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运营补贴:

1.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且补贴年度内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和欺老虐老、非法集资等行为,年检合格并按要求使用金民工程系统的民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综合体;

2.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正常运营,并开展社会老人代养服务的农村福利院;

3.参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并取得等级,且正常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包含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和养老服务综合体等;

4.正常运营的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服务点)、农村幸福院;

5.月累计服务时长30小时以上且生活照料服务不少于10个小时、康复护理服务不少于2次的家庭养老床位和因老人去世、住院治疗等原因暂停服务,当月累计服务总时长达到20小时的家庭养老床位。

(二)补贴标准

1.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综合体,根据其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及身体状况、农村福利院根据其代养社会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及身体状况,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所评定等级,给予相应运营补贴,其中:(1)未参加评定或评定无等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100元/张/月、失能老人200元/张/月;(2)评定为一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150元/张/月、失能老人250元/张/月;(3)评定为二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200元/张/月、失能老人300元/张/月;(4)评定为三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300元/张/月、失能老人400元/张/月;(5)评定为四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330元/张/月、失能老人430元/张/月;(6)评定为五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350元/张/月、失能老人450元/张/月。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其失能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按照机构评定等级,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运营补贴。

等级评定发生变动的,发放标准从变动的次月起计。对月入住不满15天的人员,标准按半月计;入住满15天及以上的,标准按整月计。

2. 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等级给予相应运营补贴,无等级的,不予补贴。评定为A级的5万元/年、AA级的8万元/年、AAA级的11万元/年、AAAA级的15万元/年、AAAAA级的20万元/年。等级发生变动的,次年补贴发放时执行变动相应标准。

3.对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服务点)、农村幸福院,分别按照2(2)万元/年、3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4.对家庭养老床位,按照3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第二部分 武汉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目录

一、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

(一)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五年以上房屋租赁或使用合同(自建产权举办的需提供房产证明、五年不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承诺);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4.属自建房屋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武汉市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1—1)。

(二)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补贴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利用国有资产或政府购买、租赁(租赁期限五年以上合同)证明材料;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4.收费实行普惠价格协议;

5.武汉市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1—1)。

(三)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年检合格证明材料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报告复印件;

3.代养老人入住协议书;

4.申报失能老人床位运营补贴的,提供由区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5.养老机构上年度报告书;

6.武汉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1—2)。

(四)养老服务综合体、农村福利院代养社会老人运营补贴

1.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报告复印件;

2.代养社会老人入住协议书;

3.申报失能老人床位运营补贴的,提供由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4.武汉市养老服务综合体(农村福利院)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1—3)。

二、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

(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

1.建设运营补贴申请书;

2.建设图纸或建设方案;

3.第三方专业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竣工决算审核(计)报告;

4.运营合同或项目协议、等级评定证书;

5.武汉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1—4、1—5)。

(二)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

1.建设运营补贴申请书;

2.武汉市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1—6、1—7)。

(三)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奖励运营补贴

依据武汉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对老年人基础信息、服务机构信息、评估机构信息、床位信息、设备信息、服务协议、服务数据、床位认定结果等申请补贴。

第三部分 办理工作

养老服务补贴由区民政局养老业务科室具体经办,咨询电话027-83255085,关于各类补贴具体办理流程、政策解答、办理时间等,可咨询经办部门详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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