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保障事关人民群众健康福祉。新中国成立不久,就通过劳保、公费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初步的医疗保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福利性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一是国家和集体包揽过多,缺乏合理的医疗费用筹措机制;二是医患双方缺乏制约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浪费严重;三是覆盖面比较窄,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为解决劳保、公费医疗制度的弊端,建立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医疗保障制度,经过20多年的不断探索,我国基本完成从劳保、公费医疗制度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转变。
——199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正式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传统劳保、公费医疗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2003年,国务院转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式建立。
——200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覆盖城镇非就业人口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开始实施。
——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开始在全国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至此,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主体制度初步成型。
与此同时,国家建立完善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鼓励建立和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主体层次,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通过政府、单位和个人责任明确、合理分担的多渠道筹资,实现社会互助共济和费用分担,满足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城乡医疗救助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兜底层,主要由政府提供资金为无力进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以及进入后个人无力承担共付费用的城乡贫困人口予以补助,使他们能够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主要满足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较高层次的医疗需求,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完善。
这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障制度,既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又符合社会保险一般规律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