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新时代医疗保障事业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确定了指导方针和根本遵循。
覆盖全民
覆盖全民是医疗保障应当具备的普惠性要求,其实质是医疗保障必须覆盖全体人民。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无论单位性质、经济状况,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参保;二是所有职工和居民都能够参保,用工形式、户口类型(常住户口、蓝印户口、临时户口等)都不应该是能否参保的根据;三是无论身体状况和年龄,所有职工都必须参保,所有居民都可以参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疾病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分别规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项制度,这三项制度覆盖了所有劳动者和城乡居民,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全覆盖。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国家医保局发布的《2018年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快报》显示,根据初步统计,截至2018年末,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34452万人,参保覆盖面稳定在95%以上。
统筹城乡
统筹城乡就是要打破城乡分割的格局,让城乡居民在统一的制度安排下获得平等的医疗保障权益,体现的是医疗保障制度应当追求公平的内在要求,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统筹城乡,首先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注重以公平可及和群众受益为目标,在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基础上,全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和管理体制。
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一统,消除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医保待遇的城乡差异,并将基金集中于一个“蓄水池”,能让医疗保险在最大范围内实现互助共济、余缺调剂。这正是医疗保险制度公平与可持续的要义所在。
目前,我国已有24个省份已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其余7个省份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仍是并轨运行。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明确要求尚未完成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的地区,于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向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过渡。
权责清晰
权责清晰的核心是坚持权利与义务有机结合。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都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参保人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依法享有法定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基本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参保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参保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参保人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缴费义务,将基本医疗保险视为一项纯福利,那么,基本医疗保险将难以为继。
耶鲁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布莱德利教授指出,在医疗费用不断升高的情况下,由政府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是不现实的。一方面,政府财力难以支撑,导致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可持续;另一方面,如果政府对医疗服务全额买单,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滥开处方、诱导需求等过度医疗行为将层出不穷。
我国的经验与教训也证明,由国家、企业包揽医疗费用,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劳保、公费医疗制度,最终是难以为继的。只有规定参保人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又承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义务,才能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尽可能满足社会成员对医疗保险的需求,实现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保人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不仅可以扩大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更重要的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国务院文件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明确: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要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
保障适度
保障适度的基本含义是医疗保障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企业、个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如果保障程度过高,就会因支付压力和负担过大而不可持续,而且还会造成“等靠要”的福利依赖;如果保障程度过低,就会挫伤参保人积极性。
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待遇支付为非定额的费用补偿、消费具有不确定性和被动性、信息不对称、涉及关系非常复杂等特点。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企业、个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医疗筹资和待遇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参保人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应适度增长,以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这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待遇的内在要求。
为了做到保障适度,切实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必须用一些基本的方法、合理的方式“保大病”。 一方面,基本医疗保险必须以基本药物、基本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设施“三大目录”为依据,采用最节省且效果稳定的治疗措施、药物和使用基本的医疗服务设施,解决疾病治疗问题,达到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目的。对于采用“三大目录”以外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服务设施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另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中的起付线、共付比、封顶线,即“两线一比”制度。如果医疗费用达不到起付线,就不应该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如果医疗费用超过了封顶线,就不应该继续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保障适度,基本医疗保险就要严格按照“两线一比”对“三大目录”内的费用进行报销,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按照保障适度原则,国务院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可持续
医疗保险的目的是根据大数法则分散个体遇到的疾病风险,通过筹资与报销的手段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障。医疗保险的“可持续”,不仅是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显著特征和本质要求,也是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筹资和待遇政策调整机制的必然要求。
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的实质,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为此,要坚持“保基本”“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筹资水平与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政府、企业(社会)和个人(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不能随意调高或降低,以保持筹资和待遇水平的可持续,最终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在筹资水平可持续方面,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参保者只有在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保障水平可持续方面,要严格落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科学设置“起付线”、“共付比”和“封顶线”,探索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元复合付费方式,抑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多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着眼于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只对基本药物、基本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设施“三大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进行报销,而且费用报销受起付线、共付比、封顶线“两线一比”的约束。一方面,一些治疗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的药物尚未列入基本目录;另一方面,即使将这类药物列入基本目录之中,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封顶线以上的费用也不予报销。因此,基本医疗保险不能完全分散重特大疾病的高额医药支出风险,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分担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外的医疗费用风险。
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提出,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概念,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建立大病保险制度。通过构建大病保险制度,对高额医疗费用封顶线以上的部分进行二次报销。
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形成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为主,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了参保人的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