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湖北省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工作方案》规定,低保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书面承诺申报信息真实并愿意承担不实申报的法律责任。现将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的义务、内容以及不实申报的法律责任等事项一次性告知如下:
一、申请家庭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或者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明确,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社会救助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要求相关单位、个人提供调查所需材料时,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
二、申请低保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申请低保时,应当提交身份证、申请授权及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等基本材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主要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信息、收入、财产、刚性支出,以及法定义务人家庭相关情况。个人能够提供且民政部门无法通过信息查询到的家庭经济状况有关证明材料,应当在提交申请后及时补充提供。
三、诚信申报对象的认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为诚信申报对象:
(一)完整提交家庭及相关成员经济状况核查授权;
(二)无不实承诺行为记录;
(三)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无异常;
(四)公示期间无异议;
四、不实承诺行为的认定
(一)一般不实承诺行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一般不实承诺行为,记录有效期1年:
1.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实际值高于申报值,且差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0.5倍但不超过2倍的;
2. 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低保等救助条件,超过3个月未向乡镇(街道)主动报告但有悔改表现的;
3.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严重不实承诺行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严重不实承诺行为,记录有效期2年:
1. 伪造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收入或刚性支出凭证的;
2. 隐瞒、虚报车辆、房产、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信息的;
3.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实际值高于申报值,且差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
4. 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低保等救助条件,超过3个月未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且无悔改表现的;
5.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诚信申报的激励措施
(一)对认定为诚信申报对象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在申请临时救助等其他救助时,可以先行救助。
(二)对认定为诚信申报对象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启动主动发现机制,综合评估救助需求,落实相应救助帮扶措施。
(三)对主动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视情给予6个月以内的低保渐退期。
六、不实承诺的约束和惩戒
(一)申请低保时存在不实承诺行为的,记录不实承诺信息,当事人的低保申请不适用优先确认,按一般程序受理、办理。
(二)申请低保时存在不实承诺行为,且经审核确认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在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三)纳入低保后发现存在不实承诺行为的,及时调整低保金或停止低保,按规定记录相关行为;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兑现承诺(包括退回违规领取的救助款物、书面道歉等),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四)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无悔改表现的不实承诺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 责令退回违规领取的救助款物,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以上告知内容,如有不清楚之处,请在签字确认前向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问询。
行政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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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横线上手写“我已清楚本告知书全部内容”并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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