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2.《湖北省校车安全办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1号)
二、校车使用许可条件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三、校车使用许可提交材料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证明材料:
1.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3.校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的合格证明;
4.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
5.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每座保额不低于40万元)。
四、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流程
1.学校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
2.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4.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5.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统一印制的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办理地点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道张柏路48号(东西湖区教育局104室)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七、咨询电话(联系人)
东西湖区教育局安信办 李老师 027-83216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