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市级专项补助资金
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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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040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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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市级专项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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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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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第二条; 2.《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第三条; 3.《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教〔2012〕563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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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及条件 |
以全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幼儿园为受理范围;对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布局合理,在公办园未覆盖区域,面向大众、收费较低、质量较高、提供普惠性服务的等级民办幼儿园,市(区)级给予专项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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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
区教育局经公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在园幼儿数、收费标准、等级、幼儿园建筑面积和室外活动面积等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拟留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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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无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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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区教育局在收齐各民办幼儿园资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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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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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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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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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该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区教育局对各民办幼儿园上报资料进行审核。 3.上报责任:区教育局上报经公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在园幼儿数、收费标准、等级、幼儿园建筑面积和室外活动面积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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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区级项目由区教育局商区财政局根据市级教育专项资金投入方向,按学校类别汇总排序后报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市教育局对区申报项目经初步审核,并分类、排序、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3.《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区级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转移支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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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区教育局对上报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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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区教育局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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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7-83251906; 办公地址:东西湖区吴家山三秀路436号; 电子邮箱:1143653599@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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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1.市长热线:027-12345; 2.区监察举报投诉中心,地址:区临空港大道43号,投诉电话:027-83890362; 3.区教育局监审科,地址:东西湖区吴家山三秀路436号,投诉电话:027-83211343;电子邮箱:jyjjsk83211343@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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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市级专项补助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