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第27期)

发布时间: 2024-07-04 16:00 来源: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现将报告编号为:DBJ24420100003432180ZX、DBP24420100484530893、XBJ24420112487232476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茶马世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菊苣栀子茶(代用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6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茶马世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菊苣栀子茶(代用茶)(型号规格:150g(5g/袋×30袋)/盒,生产日期:2023-05-04)”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0100003432180ZX,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Q/QHY 0002S-2021《代用茶》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茶马世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菊苣栀子茶(代用茶)(型号规格:150g(5g/袋×30袋)/盒,生产日期:2023-05-04)”33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茶马世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不合格原因:缺乏对生产企业检验手段,整改措施:1.及时发布召回公告;2.立即下架该产品;3.后期经营中将先索取合格报告单;4、严把进货采购关,确保茶品入库验收,做好茶品保管养护。

二、武汉市东西湖灵灵水果店经营的“脐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8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对武汉市东西湖灵灵水果店经营的“脐橙(型号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4-03-18)”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BP24420100484530893,经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灵灵水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章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灵灵水果店提交了整改报告,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整改措施:立即下架涉案同款商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手续。

三、武汉市东西湖区晓利家禽店经营的“肉鸡(生鸡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7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东西湖区晓利家禽店经营的“肉鸡(生鸡肉)(型号规格:称重,购进日期:2024-03-07)”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112487232476,经检验,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晓利家禽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晓利家禽店提交了整改报告,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整改措施:加强从采购到销售各环节的把关,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知识,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合法经营。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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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第27期)

发布时间: 2024-07-04 16:00

来源: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现将报告编号为:DBJ24420100003432180ZX、DBP24420100484530893、XBJ24420112487232476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茶马世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菊苣栀子茶(代用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6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茶马世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菊苣栀子茶(代用茶)(型号规格:150g(5g/袋×30袋)/盒,生产日期:2023-05-04)”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0100003432180ZX,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Q/QHY 0002S-2021《代用茶》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茶马世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菊苣栀子茶(代用茶)(型号规格:150g(5g/袋×30袋)/盒,生产日期:2023-05-04)”33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茶马世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不合格原因:缺乏对生产企业检验手段,整改措施:1.及时发布召回公告;2.立即下架该产品;3.后期经营中将先索取合格报告单;4、严把进货采购关,确保茶品入库验收,做好茶品保管养护。

二、武汉市东西湖灵灵水果店经营的“脐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8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对武汉市东西湖灵灵水果店经营的“脐橙(型号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4-03-18)”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BP24420100484530893,经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灵灵水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章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灵灵水果店提交了整改报告,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整改措施:立即下架涉案同款商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手续。

三、武汉市东西湖区晓利家禽店经营的“肉鸡(生鸡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7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东西湖区晓利家禽店经营的“肉鸡(生鸡肉)(型号规格:称重,购进日期:2024-03-07)”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112487232476,经检验,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晓利家禽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晓利家禽店提交了整改报告,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整改措施:加强从采购到销售各环节的把关,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知识,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合法经营。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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