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回放
2019年12月12日9时许,武汉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油罐车司机胡某卸下罐内煤焦油后,发现罐体后端根部漏油。车主李某要求其去外地有资质的指定公司进行维修,但胡某和押运员黄某将车辆开到位于武汉某区一停车场内,让汽修店老板陈某维修,并于11时50分左右离开维修店用餐办事。
12时17分左右,陈某在对罐车进行焊接作业时,罐体发生爆燃。陈某当场身亡,在旁边做饭的妻子受伤入院。
事故分析
经调查,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维修店老板陈某在施焊前卸掉倒门阀的过程中,空气进入罐体,与煤焦油罐车卸油后罐体内残留的煤焦油油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从而导致施焊过程中发生油罐车罐体爆燃。
陈某的汽修店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相关经营资质,其本人未持有焊接特种作业操作证,非法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焊接作业;武汉某运输有限公司对挂靠车辆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控、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司机胡某、押运员黄某、监控员钱某未严格遵守公司制度;事故发生停车场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个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出疏于管理;属地街道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均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调查认定,“12·12”一般爆燃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有关企业及负责人将分别被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警示
焊接作业属明火作业,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危险,作业现场熔融的金属火花会四处飞溅或从高空掉落焊渣,接触到木材、棉、麻、纱头、稻草等可燃物极易造成火灾事故,接触到易爆气体时则可能引起爆炸。
应急管理部门提醒,高危场所和重要场所进行电焊作业,必须经过安全管理人员批准,禁火区内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得施工;进行施工作业前要了解周围情况,清理焊接施工部位附近的易燃可燃材料,充分了解焊接物内部情况;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彻底清理不得进行电焊作业;用可燃性材料作装修装饰的部位,密闭和有压力的容器管道不得进行电焊作业,不得在附近有明火作业的地点电焊。
焊接和热切割属于特种作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常见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
应急管理部门提示,请通过正规渠道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有取证需求的广大市民群众可在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yjj.wuhan.gov.cn/)“中介机构”栏目下查询到公示的武汉市安全培训机构名单,自行选择一家参加培训。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