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下井作业须戴好防护用品

有限空间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发布时间: 2020-06-12 08:00 来源: 长江日报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事故回放

2019年9月23日,武汉某路桥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对武汉某路段沿线污水管道进行清淤作业。

11时左右,作业人员邓某进入排污检查井后,未回应井上人员询问,现场人员发觉异常,工友陈某、朱某国、朱某元3人遂逐一下井施救,均晕倒在井内。井上其他人员发现后,救出朱某元,并立即拨打了110、119和120等求救电话。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另外3人从井中救出,随后送往医院救治。朱某国、邓某、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朱某元伤势较轻,经积极治疗,后康复出院。

事故分析

经调查,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现场人员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对排污检查井进行通风置换空气以及检测井内气体成分,作业人员邓某在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入含有高浓度二氧化碳、甲烷等窒息性气体和氧含量较低的污水检查井(有限空间)内作业,导致窒息晕倒在井内。陈某、朱某国、朱某元发现后,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盲目下井救人,因施救不当亦先后晕倒,造成伤亡进一步扩大。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政府及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均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事故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调查认定,武汉市某区某街“9·23”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2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政府及监管部门的13名负责人被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事故警示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贮罐、地窖、污水池、沼气池、发酵池、下水道等。

近期,我省已连续发生多起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教训极其深刻沉痛。

3月18日,襄阳市某选矿厂进行设备例行检修过程中,在清理物料搅拌桶内壁垢物时发生事故,导致2人死亡。

4月23日,随州市某公司对污水沟进行清淤作业时发生事故,导致3人死亡。

5月5日,宜昌市宜都市枝城镇某公司在人工挖孔桩清孔施工作业时发生窒息事故,2名工人身亡。

5月23日,咸宁市赤壁市赵李桥镇某公司进行煅烧窑检修作业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致2死2伤。

应急管理部门提示,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规程。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进入前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进入时必须配备呼吸器、防毒面罩等个人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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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回放

2019年9月23日,武汉某路桥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对武汉某路段沿线污水管道进行清淤作业。

11时左右,作业人员邓某进入排污检查井后,未回应井上人员询问,现场人员发觉异常,工友陈某、朱某国、朱某元3人遂逐一下井施救,均晕倒在井内。井上其他人员发现后,救出朱某元,并立即拨打了110、119和120等求救电话。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另外3人从井中救出,随后送往医院救治。朱某国、邓某、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朱某元伤势较轻,经积极治疗,后康复出院。

事故分析

经调查,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现场人员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对排污检查井进行通风置换空气以及检测井内气体成分,作业人员邓某在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入含有高浓度二氧化碳、甲烷等窒息性气体和氧含量较低的污水检查井(有限空间)内作业,导致窒息晕倒在井内。陈某、朱某国、朱某元发现后,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盲目下井救人,因施救不当亦先后晕倒,造成伤亡进一步扩大。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政府及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均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事故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调查认定,武汉市某区某街“9·23”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2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政府及监管部门的13名负责人被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事故警示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贮罐、地窖、污水池、沼气池、发酵池、下水道等。

近期,我省已连续发生多起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教训极其深刻沉痛。

3月18日,襄阳市某选矿厂进行设备例行检修过程中,在清理物料搅拌桶内壁垢物时发生事故,导致2人死亡。

4月23日,随州市某公司对污水沟进行清淤作业时发生事故,导致3人死亡。

5月5日,宜昌市宜都市枝城镇某公司在人工挖孔桩清孔施工作业时发生窒息事故,2名工人身亡。

5月23日,咸宁市赤壁市赵李桥镇某公司进行煅烧窑检修作业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致2死2伤。

应急管理部门提示,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规程。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进入前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进入时必须配备呼吸器、防毒面罩等个人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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