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6月是全国第19个“安全生产月”,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围绕“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的活动主题,以我市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作为案例,联合长江日报推出《以案说法 筑牢安全防线》系列专题报道,强化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知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开展,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事故回放
2019年7月1日,武汉市某建设项目工程L13A栋四号房4名施工人员在正常上班作业,下午2时30分左右,带班负责人饶某安排在地面从事小工作业的徐某到二楼(一楼为6米架空层),将塔吊运上来的砖搬至作业地点。不久,徐某对工友黎某说自己有点头晕,黎某让他休息一下。徐某休息约半小时后,继续搬砖作业。约20分钟后,黎某听到一楼有人喊“有人掉下来了”,他赶紧下到一楼地面,看见徐某被工友搀托着,徐某后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分析
事故调查组经过事故调查、现场勘查和分析,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现场洞口、临边安全防护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相关规定要求。
项目施工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作业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项目建设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项目监理单位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事故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调查认定,某建设项目工程“7.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分别给予了罚款的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还受到撤职、调离岗位、书面检讨等企业内部处分。
事故警示
应急管理部门提示,高处坠落事故是建筑施工领域高
发的一类事故。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6-93)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实际中,并不是只有2米以上的高度才有高处坠落的危险,即使从1米多的高度坠落,若身体要害部位碰到利物或硬物也可能导致重伤或死亡。2019年10月,深圳发生一起从1.37米高度处坠落不幸致亡的事故,我市也曾发生过从1.6米高度处坠落不幸致亡的事故。
建筑施工领域的高处作业主要包括临边、洞口、攀登、悬空、交叉作业5种基本类型。该案例中,高处洞口、临边防护不符合技术规范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于临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有在临边处设置防护栏杆,一般上杆离地面高度为1米至1.2米,下杆离地面高度为50厘米至60厘米;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网封闭,也可在栏杆下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厘米的挡脚板或不低于40厘米的挡脚笆。对于洞口作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板、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应头戴安全帽,身穿紧口工作服,脚穿防滑鞋,腰系安全带。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拆卸的物件及余料、废料均应及时清理,清理时禁止抛掷。
应急管理部门提醒,高处作业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