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治思维保障社会和谐

发布时间:2021-11-30 08:24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杜彬伟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为美好生活而奋斗。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对社会普遍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价值追求。同时,公正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体现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善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既有助于树立“法治信仰”,又有助于社会和谐。

■ 以“公正”推进协商

公正是社会协调的总法则,任何矛盾纠纷中的一方都希望自己的利益得到良好的保障,即使存在利益冲突,也期待得到公正的解决。公正与自由、民主、平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自由、平等的民主参与,才能体验到公正的过程和公正理念的实践价值。矛盾纠纷的直接和首要形式就是双方的“在场”——协商。自由、平等的协商,充分地体现了矛盾纠纷双方的立场和诉求,协商的过程也是民主参与社会治理和获得共识的过程。贯穿协商过程所依托的必定是公正的法治精神,是利益的平衡和权利的平等。善于以公正的法治精神推进协商,首先要引导双方诉求建立在公正的法治精神之上,即既认识到“德”是一种善,又要认识到“法治的公正”之基。由矛盾双方进行自由平等协商解决,不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恰恰是树立公正法治精神的过程,是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参与式体验。政府要去建构和完善体现公正法治精神的协商制度安排和搭建便利的多样化协商平台,使矛盾纠纷各方在公平的社会环境中实现权利平等和利益诉求。

■ 以“公正”推进调解

调解是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进行矛盾纠纷化解的一种方式,体现了中国传统的“以和为贵”的民间关系文化。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以及诉求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也必然要求多元化的方式相适应。根据调解主体不同,调解方式可分为民间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专家调解等等。建构法治社会、树立法治信仰,不是要通过“打官司”来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而是要善用法治思维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处于中立地位的调解方,要立足于公正的法治精神和基本原则,尽可能营造机会平等的矛盾纠纷化解环境,使得矛盾纠纷各方情绪得到疏导、利益得到调和。

■ 以“公正”推进司法审判

对于难以通过协商和调解化解的矛盾纠纷,就要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进行终极裁决。一个公开的、透明的、没有偏袒的司法判决,对于树立法治信仰、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司法审判要追求看得见的公正,通过良法善治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侵犯他人权利者要“惩罚”,权利被侵犯者要“得到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同时,以公正的法治精神推进司法审判,还必须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审判要体现出正义的“及时”和“可感受到的高效”,这样才能树立起司法权威和司法信任。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坚持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善用法治思维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使群众由衷地感受到权益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作者系中共武汉市委党校理论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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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法治思维保障社会和谐

发布时间: 2021-11-30 08:24

来源: 长江日报    作者: 杜彬伟    访问: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为美好生活而奋斗。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对社会普遍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价值追求。同时,公正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体现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善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既有助于树立“法治信仰”,又有助于社会和谐。

■ 以“公正”推进协商

公正是社会协调的总法则,任何矛盾纠纷中的一方都希望自己的利益得到良好的保障,即使存在利益冲突,也期待得到公正的解决。公正与自由、民主、平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自由、平等的民主参与,才能体验到公正的过程和公正理念的实践价值。矛盾纠纷的直接和首要形式就是双方的“在场”——协商。自由、平等的协商,充分地体现了矛盾纠纷双方的立场和诉求,协商的过程也是民主参与社会治理和获得共识的过程。贯穿协商过程所依托的必定是公正的法治精神,是利益的平衡和权利的平等。善于以公正的法治精神推进协商,首先要引导双方诉求建立在公正的法治精神之上,即既认识到“德”是一种善,又要认识到“法治的公正”之基。由矛盾双方进行自由平等协商解决,不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恰恰是树立公正法治精神的过程,是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参与式体验。政府要去建构和完善体现公正法治精神的协商制度安排和搭建便利的多样化协商平台,使矛盾纠纷各方在公平的社会环境中实现权利平等和利益诉求。

■ 以“公正”推进调解

调解是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进行矛盾纠纷化解的一种方式,体现了中国传统的“以和为贵”的民间关系文化。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以及诉求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也必然要求多元化的方式相适应。根据调解主体不同,调解方式可分为民间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专家调解等等。建构法治社会、树立法治信仰,不是要通过“打官司”来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而是要善用法治思维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处于中立地位的调解方,要立足于公正的法治精神和基本原则,尽可能营造机会平等的矛盾纠纷化解环境,使得矛盾纠纷各方情绪得到疏导、利益得到调和。

■ 以“公正”推进司法审判

对于难以通过协商和调解化解的矛盾纠纷,就要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进行终极裁决。一个公开的、透明的、没有偏袒的司法判决,对于树立法治信仰、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司法审判要追求看得见的公正,通过良法善治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侵犯他人权利者要“惩罚”,权利被侵犯者要“得到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同时,以公正的法治精神推进司法审判,还必须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审判要体现出正义的“及时”和“可感受到的高效”,这样才能树立起司法权威和司法信任。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坚持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善用法治思维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使群众由衷地感受到权益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作者系中共武汉市委党校理论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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