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求是》杂志第四期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总书记在文章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立长远的保障作用。”深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明确要求,我们务必要在推进“四个体现”上有新的作为,有大的作为,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落到实处。
一要体现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责任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深刻领会总书记的要求,我们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对全面依法治市、治区、治县的领导要充分体现在领导责任上,而这个领导责任是具体的、坚实的。首先,要有本地区党委加强对全面依法治市(区县)的工作方案。方案要充分体现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要切实发挥好本地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市(区县)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其次,要在依法治市(区县)中找准自己的薄弱环节,比如有些是“普法”不到位,法盲较多;有些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再有些是黑恶势力猖獗,针对这些薄弱环节,要分别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真正体现依法治市(区县)的作用。第三,要用好专门的法治队伍。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的人员,要充分发挥这些专业队伍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在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为加快全面依法治市(区县)争做贡献。
二要体现在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上。加强党委对全面依法治市(区县)的领导,关键取决于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总书记的论述深刻启示我们,必须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使他们带头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对法律具备行为之责,带头对法律培养正确思维,从而在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始终坚持依法办事,最后达到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良好效果。
三要体现在党内法规和法律的衔接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制定和修订了140多部党内法规,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的法规制度。所以我们要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实际上,以党章为代表的党内法规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比法律更高、更严,我们要把党内法规挺在前面,要教育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党内法规所提出的各项要求,使党内法规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把党内法规始终挺在前面,也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提供和创造了有利条件。平心而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如果经受住了党内法规的考验,那么他们在国家法律面前同样能够自觉遵守。
四要体现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变化上。习近平总书记专门提出了依法治国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他曾经深刻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他强调:“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改进工作。”我们执法人员必须牢记总书记的教诲,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把公平和正义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执法者是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我们还要借鉴“枫桥经验”。“枫桥经验”曾经得到毛泽东同志的肯定,习近平总书记主政浙江时,高度重视“枫桥经验”,使“枫桥经验”在新时代又有了新发展,它的主要特色就是:放手发动群众,真心实意依靠群众,依法预防纠纷,依法化解矛盾,使群众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也维护了当地的稳定,促进了发展。我们一方面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公平公正地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另一方面又要借鉴和学习“枫桥经验”中的一些好做法来为群众办实事,如果能够长期坚持不懈,奋斗不已,就一定能够使广大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法治的温暖和力量。
□张捷 (作者系中共武汉市委第三巡察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