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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工作的建议

文章来源:东西湖区政协办公室 | 责任编辑:王利斌、熊善清 | 发布日期:2021-03-16 15:12


20201月底武汉市爆发新冠疫情以来,中央及武汉地方给予了中小微企业大量政策支持,对武汉经济的复苏,企业复工复产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其中:针对贴息政策武汉市出台了《武汉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起到了良好作用,但是该政策主要面向大企业和防疫相关的生产企业,针对一些经营良好暂时面临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政策并未覆盖到。而且,中小微企业无抵押贷款办理依然困难;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的财务质量要求过高等现象依然存在。如何利用政府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加强我区经济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良性发展,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发挥更大作用。

一、中小微企业发展现状

1. 中小微企业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已经成长为我国经济总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技创新、税收、就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的讲话指出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中小企业是促进居民就业、改善社会民生、稳定经济发展、推动科技创新的基础力量,市场经济主体中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关系到中国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关系到促进居民就业与社会稳定,关系到科技创新与转型升级。然而随着当前世界形势深刻变化,叠加疫情影响,中国经济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中小微企业更凸现出其重要性,作为稳增长、稳就业的重要支撑力量,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 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的讲话指出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3. 截止20209月24日,我区中小企业数量52745户,集中在商业、服务业及建筑业,三个行业共计44620户,占比84.6%,具体数据见下图:

二、中小微企业定义及其自身风险特性

中小微企业具有数量庞大、涉及行业广泛等特性,且因自身规模较小,导致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纳税情况、资产总额等指标均比较小。

20201-8月我区新注册中小企业6163户(2、3月份无新户),除去2、3月份,4月份环比增加-36.72%5月环比增加100.04%6月环比增加35.90%7月环比增加-0.09%8月环比增加-13.1%20201-8月注销中小企业2237户(2、3月份无注销),除去2、3月份,4月环比增加-0.08%5月环比增加117.9%6月环比增加56.37%7月环比增加3.08%8月环比增加-25.48%

三、小微企业融资困难表现其原因分析

(一)抵押品不达标和抵押业务繁杂。小微企业办理抵押贷款需要经过申请、登记、调查、核实等多个环节,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且同时,因规模小且价值不高,其抗风险能力也较弱、信用体系不健全等不足都使小微企抵押品的折扣率高但资金循环缓慢。由此可见,小微企业通过抵押贷款融资存在很大难度。

(二)国内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很大。目前在我国包括融资租赁,信托投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中,除城商行或信用社等小型地方银行外,其他银行尤其是四大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均较小,而且授信额度低要求极为严格,导致大部分中小微企业融资均倾向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但该类机构均存在手续费高昂、融资利率加成重等现象。

(三)中小微企业资金的短缺与社会资金总供给相对宽裕之间的矛盾突出。我国现存的政府主导、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制度决定了我国目前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资金供给狭窄。但中小微企业金融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资金需求不易得到满足。而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又使得外部资金的供给者难以确切把握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财务状况,这样对金融机构来说,中小企业的金融风险要远远大于大企业。

(四)当前金融创新领域,小微企业难以受惠。随着当前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尤其是2010年以来国内金融市场的金融产品创新不断,以资产证券化(ABS)和应收账款保理为标志的金融创新为国内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但是,该类金融产品的承销单位和国家政策的风险导向,导致该类产品的发行均被大企业、国有企业所承包。因为,小微企业规模较小,自身管理难以达到大型企业的规范要求,难以产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报告和符合要求的资信报告,导致风险审核时,小微企业被拒之门外,甚至根本不予考虑。

(五)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模式和小微企业特性的矛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指标一般从资产、纳税、收入、从业人员等角度展开,但是小微企业本身在这些方面不突出,导致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拒之门外。

四、对策建议

(一)金融创新,结合当前已有的政策和渠道,研究适合小微企业的金融品进行融资。中小微企业为了发展业务,一般会对客户设置账期形成规模较大的应收账款,优质的小微企业,一般是因为其行业特性本身比较小众,导致规模难以做大,但是其应收账款因其产品质量过硬,市场占有率较高等原因,一般应收账款的质量也比较高,风险较小、坏账率低,针对该类企业,可以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应收保理业务,通过应收账款保理为企业获得授信额度注入流动资金。

(二)抵押品创新,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开展浮动抵押业务。当前国内银行的抵押品一般仅针对不动产和大型生产设备、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甚至仅认可不动产抵押,针对该种情况可加强相关政策引导根据当前的合同法律法规,鼓励银行开展浮动抵押业务。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的规定为: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如若金融机构针对优质中小企业开展该类业务,可有效盘活小微企业固定资产鼓励实业发展。

(三)开展反向票据融资业务。当前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能够享受到优良的融资环境,资金困难问题较小,但是小微企业在与国有企业合作时,国有企业的强势地位,导致小微企业一般会成为商业汇票的收票方,而国有企业成为开票方,这就变向导致了小微企业的资金困难。虽然针对该种现象国家先后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规范。但是,通过逆向思维,政府和相关平台是否可通过鼓励国有企业接受小微企业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甚至是专门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级,以加强该种商业票据的流通性,舒缓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优先解决"融资难"问题。由于中小微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明显弱于大型企业,按照收益与风险成正比的市场规律,其融资成本比大型企业明显要贵是正常的、合理的,应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法律规定利率范围内对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优先解决"融资难"问题。政府应有效地引导和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对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市场,丰富市场供给,形成市场竞争,而充分的市场竞争必然会降低融资成本。在此过程中,市场化的价格机制会不断促进中小微企业提升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引导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

推动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现“增量扩面、提质降本”;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加强风险分担、开展产品创新、实现技术和流程融合,共同提升小微企业服务质效。

()加大金融资源投入,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落实定向降准政策,引导降准农商行和类似银行发放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技术,基于企业的纳税、公积金缴纳、结算等信息,通过纯信用类贷款产品满足企业融资需求;通过知识产权、收益权、股权、土地经营权、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物联网+动产融资等新型抵质押贷款,支持企业融资。

()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企业融资增信。开展融资征信数据归集工作。指导金融机构对当地核心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建立供应链核心企业名单制,推动核心企业通过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围绕核心企业精准发力,撬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加入平台。鼓励核心企业支持上游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