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事实收养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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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依然存在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根据鄂民政发[2008]57号文件精神,自通知之日起,2009年4月1日前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收养人集中办理收养登记:
(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已构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依据有关精神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二)自1999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东西湖区民政局
2009年3月23日 |
2009-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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