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执法依据:
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本规定所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本规定所称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本规定所称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具体开办条件,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 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第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理有关手续。
2、《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3、《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细则》。
执法机构:劳动就业管理局
执法权限: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1、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须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和书面报告,经审查批准,领取《湖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湖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湖北省职业介绍工作人员资格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执法程序:
1、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许可项目: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第二款“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执法机构:劳动保障监察科
1、企业的下列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下列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它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企业必须保障这类职工的身心健康,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力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1、申请人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含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申请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职工或者工会意见、采取其他方式,保证职工休息休假权力的证明材料),填写《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受理登记,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3、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补正的材料;
4、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5、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执法责任: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