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办事处、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随着全区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污水对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为了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促进人和自然和谐发展,全面加快“汉口生态新城”的建设步伐,根据《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62号)等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是指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和城镇排水管网(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
二、凡是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0.80元/立方米的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包括公共供水管网和自备水源用户)。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本区城市规划区域内(含吴家山街、径河街、金银湖街、将军路街、长青街;慈惠街、走马岭街的一部分)的单位和个人(该范围内城市规划区与农村结合部的原农村居民点暂不征收)。其他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事宜另行通知。
三、区政府水务主管部门是我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主体。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征。其中: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务局委托区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务局征收。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五、污水处理费调整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或拖欠污水处理费。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可以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其他排污者,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滞纳金、罚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通告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