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办事处、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适应我区“两型社会”建设需要,抢抓资本市场快速发展机遇,支持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企业上市融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一)凡属我区的企业(注册地在东西湖区,下同)均适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26号)文件。
(二)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在区公司,且50%的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区,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公司法人大股东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公司法定代表人50万元。
(三)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区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最高限额为50万元。
(四)鼓励企业买壳和捆绑上市,买壳或捆绑上市成功后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东西湖区且在东西湖区纳税的,区人民政府给予企业法人大股东50万元奖励。
(五)上市公司融资金额计入所在街(办事处、园区)当年完成的招商引资任务。
上述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区上市办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降低企业改制重组成本,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六)从2008年起,经确认符合上市后备公司条件的企业,区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公司的重点技改或技术创新项目,并优先申报国家、省、市的相关项目。
(七)上市后备公司和上市公司在我区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发改、外经、工商等部门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八)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供电供水权等过户时,权利主体未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按变更登记处理,只收取工本费。
(九)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原因调账增加的税收,属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由区财政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等额补贴,专项用于企业生产发展。
(十)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区财政将区级留成部分的50%通过适当方式奖励给企业,由原股东享有。
(十一)鼓励后备企业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按现状补办出让手续(凡列入全区储备供应计划和重大项目规划控制的用地除外),或者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对后备上市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可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需要,确定土地出让的具体年限。
(十二)区属国有企业改制的,经有批准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区国土房产部门委托区国资委统一持有。
区属以外的国有企业(中央、省、市属),改制后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出让的土地或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划拨土地,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其他因改制需要保留原划拨用地方式的,可以在五年内依法继续享受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现土地市场价格的50%补缴土地出让收益。
关于企业改制中涉及的有关契税问题,企业改制中符合契税免征或减征条件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3〕184号)的规定予以免征或减征。
(十三)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前如实申报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税款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妥善处理,由区劳动社保、税务部门出具申报上市的相关证明。
(十四)后备企业在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区环保部门在企业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成立工作机构,推动企业上市融资
(十五)成立区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上市办),该办公室设在区工商联,与区工商联合署办公,适当引进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制订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协调处理企业申报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绿色通道”。由区上市办牵头,区发改委、国资委、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房产局、环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经局、科技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参加,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依法依规协调解决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关部门须于每次联席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上市办反馈工作意见。设立上市“并联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在后备企业手续齐备的前提下,相关部门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后备企业改制上市相关手续及证明文件。
四、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加强上市后备资源管理
(十七)由区上市办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拟定上市后备企业分类标准,遴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成长性企业进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库,对库内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形成上市后备企业梯队。
(十八)由区上市办建立专业机构信息库,搭建后备企业与境内外知名的证券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平台,为后备企业改制上市提供咨询、培训、辅导等优质服务。
(十九)由区上市办通过培训班、专题讲座、推介会等形式,每年组织后备企业进行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知识普及培训,强化后备企业的上市意识。
(二十)由区上市办联合中介机构推动未改制的后备企业进行规范改制,指导改制企业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做强做大主业,夯实上市基础,尽快进入上市程序。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金融 企业 上市 意见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2日印发
共印180份